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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合规要点剖析系列之一
来源:会说 作者:王永亮

结合笔者所代理的三起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出口退税中应当注意的合规要点。

  与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领域相似,出口退税也是一个必须兼顾海关、税务以及外汇合规的领域。结合笔者所代理的三起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出口退税中应当注意的合规要点。

  基本案情:外贸公司接到业务信息,中间人称有外商的货物需要出口,要求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帮助外商收汇,并以外贸公司的名义申请退税。在收到退税之前,外贸公司要负责向外商垫付税款,每一块钱的退税款外贸公司可以提留八分钱。外贸公司与上游生产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上游生产企业向外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公司以自营出口的名义申报了出口退税。在出口退税之前,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上游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函调,求证上游生产企业的业务和开票情况是否正常,上游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表示一切正常。外贸企业获取了近3000万元的出口退税款,在扣掉约定的提留费用后,外贸企业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了上游生产企业。

  在四部委组织的打骗打虚专项行动中,税务机关认定外贸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主要的质疑点为:

  1、外贸公司存在四自三不见的行为;

  2、外贸公司属于“假自营真代理”;

  3、报关单与提单的品名不一致;

  4、备案单证不一致;

  5、上游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

  6、出口地与付汇地不一致。出口地点为沙特,付汇地点为中国香港。

  基于上述理由,税务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由,对外贸企业做出了退回已退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停止出口退税权二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作为犯罪线索移送给上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扣押了外贸企业账上的部分资金。外贸企业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骗取出口退税,于是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就停止出口退税权二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这起案件已经进入第四个年头,处在发回重审的二审阶段。

  无论胜诉还是败诉,我们代理的外贸企业已经事实上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已经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因此,对于其他外贸企业来说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合规经验。相对于诉讼维权来说,预防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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