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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即征即退企业进项税额未分摊,有风险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作者: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进行分摊,导致货物劳务项目进项税额增大,存在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购进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分摊

  从事镶嵌软件设备产品制造,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企业,其无法直接划分一般项目部分和即征即退项目部分产生的进项税额,需根据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比进行分摊。

  例1: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主营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其设备搭载自主研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动化软件。2021年9月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发票注明的一般项目硬件部分销售额40万元,软件部分销售额60万元;当月购入办公场所租赁、水电费取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万元。

  根据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因此,该公司享受软件即征即退政策,则当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60/(40+60)=3(万元);一般计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40/(40+60)=2(万元)。

  风险点二: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摊

  根据规定,企业购进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购进固定资产及不动产因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受市场波动等情况影响,可能存在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当期未发生即征即退销售额,导致无法划分进项未分摊情形。

  例2:某自动化有限公司2021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即征即退销售额120万元),其中1月公司取得一般项目销售收入100万元,即征即退销售额0,购入一处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5万元,当月抵扣未分摊。12月公司取得一般项目销售收入100万元,即征即退销售额50万元。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企业办公用房既用于一般项目销售,又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维护,因此其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认证抵扣,但属于无法划分进项,须按规定进行分摊。

  由于企业1月所属期未发生即征即退销售收入,结合不动产折旧摊销等规定,该企业无法划分进项的不动产、固定资产进项可于年度末或取得起12个月按全年销售额占比计算调整。

  即计算调整后:12月所属期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5×120/1000=0.66(万元);一般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5×(1000-120)/1000=4.84(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动化设备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正确核实各个项目的销售额,规范抵扣进项税额,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少防范涉税风险。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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