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袜业生产企业:常见涉税风险点也需重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江兰 叶涛

9月23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一篇题为《袜企可以成“高新”,政策口径须辨清》的文章,对袜业生产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重点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务风险进行提示。

  9月23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一篇题为《袜企可以成“高新”,政策口径须辨清》的文章,对袜业生产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重点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务风险进行提示。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袜业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常见涉税风险点,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生产环节常见风险点:购进原料未核实供货方

  对袜业生产企业来说,日常生产经营环节,采购原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业务。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购进原料未核实供货方,是袜业生产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之一。

  甲企业为袜业生产企业,棉纱为主要生产原料之一。近期,有外省业务员上门向企业推销棉纱。在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甲企业采购人员按对方提供的对公账号汇款并收到棉纱。税务机关在接到外省虚开增值税专票协查函,对甲企业开展调查时,甲企业才得知供货方和开票方不是同一家公司,大呼“冤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甲企业这笔采购业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袜业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业务较多,供应商往往也遍布全国各地。在采购过程中,财务人员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核把关,防止因发票等问题引发涉税风险。采购部门在交易之前,应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进行了解,对其是否有自己领用和开具发票的能力进行重点调查,特别对业务员上门推销的货物,不仅要核实货物来源,而且要核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

  同时,交易中要注意手续完整,严把“三流”关。资金收付应使用“公对公”方式,少用现金交易,货物流应保证正规运输、交接有据,发票流要保证实际交易方与开票方一致、与合同相符。交易完成后,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损失。在购进原料或劳务时,注意取得并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因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经济损失。

  出口环节常见风险点:混淆“视同自产货物”与“自产货物”

  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中国制造”的袜子,已经出口到世界各地。一些袜业生产企业在出口环节,混淆“视同自产货物”与“自产货物”,很容易导致涉税风险。

  乙袜业生产企业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今年初,企业接到某国一笔大额订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员工未按时到岗,生产能力不足,而对方又要求尽快发货。于是,乙企业委托本地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货物。企业在申报这批货物的出口退税时,按“自产货物”类型进行申报,忽略了委托加工货物需按“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申报这一事实,导致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受阻。同时,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对外支付的部分加工费,未合规取得发票,导致其无法按照“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委托加工货物出口,要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须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些袜业生产企业在接到跨国订单后,由于产能有限,需要委托其他企业代为生产部分产品。这种情况下,值得这些袜业生产企业注意的是,委托加工货物,应及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是自己提供,受托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在申报增值税出口退税时,申报类型应选择“视同自产货物”类型。如果受托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要注意,支付加工费后,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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