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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七十四个车型免缴车购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鹏飞 韩松君 郁飚

近期,54家企业74个车型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被纳入第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七批《目录》。

  近期,54家企业74个车型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被纳入第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七批《目录》。

  累计9345个车型可以免税

  相比前六批,被纳入第七批《目录》的企业,多聚集在制造业大省。54家企业分布在全国15个省级行政区内,其中湖北省共有17家企业的27款车型被纳入第七批《目录》,河南省有7家企业的8款车型被纳入第七批《目录》,江苏省有3家企业的8款车型被纳入第七批《目录》。3个制造业大省入选车型占总车型的58.11%,入选企业占总企业的50%。

  与此同时,被纳入第七批《目录》的专用车辆,类型分布集中在部分专业车型。此次74个车型涉及类型33个,其中高空作业车涉及14个车型、救险车涉及12个车型、清障车涉及6个车型,上述3类车占总车型数的43.24%。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累计发布了七批《目录》,共涵盖1646家企业的9345个车型,包括了69种专用作业大类,基本上覆盖了专用作业领域车辆的方方面面。

  免税车辆必须满足技术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因此,申请人需要关注提交车型类型是否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实务中,部分申请人未通过审核,使所填报提交的相关资料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例如,甲公司申请将某品牌路面养护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公司提供的灌缝机、开槽机等车载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

  《技术要求》对专用车辆的定义,是额定载质量小于1000kg,但车厢内固定安装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装置,在车厢地板上投影的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不含驾驶区面积)50%的车辆(用于放置移动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的货架投影面积不计算在内)。据此,该申报车辆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对专用车辆的定义,即不属于专用车辆,因此审核不通过也属正常。

  完整提供免税资料

  申请免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要求,完整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材料等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按照该文件附件的《技术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避免作业车辆关键技术指标填写有误或采集信息有误,导致审核不通过。例如,乙公司申请将某品牌电源车列入《目录》,但申请车辆照片拍摄时,未打开车厢(车门或外部遮挡物),导致主要固定装置未完全采集,将不能通过审核。因此,申请人应重点关注直接关乎《技术要求》判定的关键指标的填写,如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准确,专项作业功能的固定装置能否拆卸,不同类型专用车辆是否限定座位数量,额定载质量是否超过1000kg等。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申请人若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将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申请人若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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