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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和细化纳税信用指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嵘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税收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纳税信用越来越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税收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纳税信用越来越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税务机关在信用管理中,应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以及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特点,不断优化、细化评价指标,使信用评价指标和结果能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状况,持续提升纳税信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本文通过对“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指标在实际应用中的分析,谈一谈对指标优化和细化的看法。

  指标的概念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的政策文件,建立了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以评价指标模型为核心、以算法和数据加工能力为支撑,包括信息采集、评价确认、结果发布、信用修复和结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工作流程的全国统一。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对上述“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有关内容的解释是:正常原因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指标的影响

  笔者对2021年、2020年、2019年度山西省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但在评价年度内存在“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记录,而评级为B级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这一数据2021年为8.5万户,较2020年的5.3万户增加了3.2万户,增长了60%;较2019年的3.7万户增加了4.8万户,增长了1.3倍。

  可以看出,尽管有国家积极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支持,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的正向推动,但新冠肺炎疫情仍是导致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数量增长的重要原因。

  仍按以上取数口径,2021年、2020年、2019年度触发该指标的纳税人分别占“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且评级为B”纳税人的62.6%、56.2%、68.1%,可见,该指标已成为纳税人不予评A的主要原因。其中一些具有行业或自身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购、销不同期、不同步,造成进、销项不均衡,在多个申报期形成留抵,导致其因触发该指标而不予评A。

  从实际情况看,不排除有纳税人因故意隐瞒收入、虚列进项等违法失信行为而形成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故意逃避纳税的情况;但也存在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由于复杂原因导致的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

  一是政策原因。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全部一次性扣除,因此,一些企业在新设备投资或技术改造期间出现的进项税额大幅增加,并形成留抵。

  二是行业原因。部分建筑业、制造业企业因前期投入与后续取得收益间隔期较长,造成增值税长期零负申报;一些制造业企业因承揽大型修造业务,由于工期较长,前期需集中大量采购材料、配件,形成留抵,在修造施工期间,造成增值税长期零、负申报。

  三是市场原因。2021年山西省大型建筑业企业跨省经营增长较快,山西省建筑业的外向度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外出经营多采取清包方式,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后,造成注册地零负申报。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影响,原物料和物流价格持续上涨,造成部分生产企业留抵增加。

  四是疫情原因。三年来,部分生产和服务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停工、停产等情况,企业无法正常连续经营。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和“名片”,尤其是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和结果应用方面,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不同经营方式以及客观环境等对纳税人涉税行为产生的影响,如实反映纳税人的遵从守信状况,支持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指标的优化

  “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指标,在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未充分考虑行业、规模及企业经营特点,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评价结果和应用方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未建立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导致在指标应用过程中出现失真的情况,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该指标应结合政策因素、市场环境、外部客观条件(如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等)以及行业、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即设计评价数据加工模型:从行业、规模、经营期限、经营收入、经营连续性及外部客观环境六个维度对纳税人“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是否具有“正常原因”进行判断。

  六个维度分别设置相应分值,每个维度区别类型赋予相应系数,实现对维度指标的细化。另外,从发挥纳税信用的激励和限制作用出发,实现信用信息在评价体系内部联动,可以将“千户集团、省级重点税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评价年度(不含本年)前三年为三连A”等以及国家经济产业政策中给予倾斜照顾的行业或企业,在规则设置上给予鼓励,而对信用管理中的惩戒对象,则给予一定的限制。

  通过运用以上模型综合打分,对于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视为“正常原因”,不触发“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指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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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对上述“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有关内容的解释是:正常原因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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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的优化

  “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指标,在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未充分考虑行业、规模及企业经营特点,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评价结果和应用方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未建立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导致在指标应用过程中出现失真的情况,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该指标应结合政策因素、市场环境、外部客观条件(如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等)以及行业、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即设计评价数据加工模型:从行业、规模、经营期限、经营收入、经营连续性及外部客观环境六个维度对纳税人“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是否具有“正常原因”进行判断。

  六个维度分别设置相应分值,每个维度区别类型赋予相应系数,实现对维度指标的细化。另外,从发挥纳税信用的激励和限制作用出发,实现信用信息在评价体系内部联动,可以将“千户集团、省级重点税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评价年度(不含本年)前三年为三连A”等以及国家经济产业政策中给予倾斜照顾的行业或企业,在规则设置上给予鼓励,而对信用管理中的惩戒对象,则给予一定的限制。

  通过运用以上模型综合打分,对于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视为“正常原因”,不触发“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指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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