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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开票收入,就可能有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士军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在取得收入的同时,往往应该按照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在取得收入的同时,往往应该按照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能取得了未开票收入,但没有对外开具发票。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也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准确、合规申报未开票收入,不仅是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关键一环,而且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也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

  ■ 企业存在未开票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未开票收入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主观故意不开具发票。比如,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服务,与购货方协商一致,对方不索要发票,销售方向其“返税点”。

  第二类是购货方没有取得发票的需求。比如,一些业务的销售对象为自然人消费者,对方没有索要发票的需求,企业也就没有开具。再比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等,这时,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三类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按协议或交易习惯尚未开票,导致未开票收入的出现。比如,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以预收款方式进行收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这些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由于合同还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对外开具发票。再比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船舶、飞机等货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尚未开票,企业暂时只能按照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

  ■ 不合规开票风险很大

  实务中,一些主观故意不开具发票的企业,通常来说也不会合规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既不开票又不申报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规,涉税风险很大。

  对于客观原因造成存在未开票收入的企业,通常会对相应的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不过,即使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企业也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换句话说,纳税人应开具发票又未开具的,即使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其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更严重的是,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企业利用未开票收入,违规进行纳税申报,妄图少缴税款,涉税风险隐患很大。甲企业的情况就很典型。202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甲企业有一笔2021年3月销售给乙企业的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下同)未进行申报。

  经税务人员提示,甲企业更正了2021年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申报了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补缴了相应的税费和滞纳金,但一直未开具发票。2023年1月,甲企业又向丙企业销售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在丙企业的要求下,向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甲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冲回了前期申报的未开票收入,这导致甲企业虽然销售了价值200万元的货物,却仅按照100万元的收入申报缴纳了相应税款。经税收大数据比对,甲企业这种操作很容易就被税务机关识破,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而且将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 企业应准确合规开票

  对企业来说,应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理解发票管理的政策要求,合规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后,无论对方是否索取,均应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合规开具发票、申报收入。

  如果确实存在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企业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做好账务核算等工作。对于确实无法开票的收入,比如销售对象为自然人消费者,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应做好台账,账载记录要全面,并注意留存备查。对于未到发票开具时间的未开票收入,企业在账务处理时,要注意规范准确做好明细科目的核算,做好项目归集,并在达到发票开具条件后,准确及时地开具相应发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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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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