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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洋工程,哪些情形下缴纳环保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伟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哪些情形下建设海洋工程需缴环境保护税?在具体纳税的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直接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一些企业在建设海洋工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排放污染物的问题。那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哪些情形下建设海洋工程需缴环境保护税?在具体纳税的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海洋工程环保税有特定纳税人

  由于海洋的特殊性,海洋污染与大气、陆地污染有很多不同,其突出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污染源广、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广和防治难。特别是海洋工程污染一旦形成,需要长期治理才能消除影响,且治理费用大,造成的危害会影响到各方面,特别是对人体产生的毒害,更是难以彻底清除干净。

  考虑到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专门制发《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说,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仅限于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自然人,不是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例如,A公司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根据《办法》规定,A公司构成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B公司从事海洋岛礁建设,这类工程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则B公司不是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水污染物分类计征环保税

  海洋工程在生产作业中与陆源工程建设项目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是一致的,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不包括噪声。其中,水污染物的界定,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

  《办法》明确,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相关主体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主体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相关主体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排放量计征。

  例如,C公司对某海上石油开采项目进行正常的开采作业,污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均按照海洋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了处理。其中,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排海,生活垃圾定期运回陆地排到生活垃圾处理场。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C公司对排放到海水中的污染当量数最多的前三项CODcr、氨氮和悬浮物申报了环境保护税。

  C公司简单地把所有的污水合并,按污染当量数排序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办法》,污水要进行区分,共有3类: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和钻屑以及生活污水。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同时,生活垃圾没有直接排放,不属于向环境排放的行为,排放量为0,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固体废物排放须取得倾倒许可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因此,原则上任何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未经批准均不得倾倒入海。同时,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倾倒的生活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例如,D公司通过海上石油开采平台开采石油。在没有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倾倒入海。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生活垃圾排放入海的行为是应税行为,应该按照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但是,该行为没有取得倾倒许可证,是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将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根据传递信息,按产生量征收其应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环境保护税。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在建设海洋工程过程中,船舶排放应税污染物目前暂时免征环保税。

  (作者系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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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专门制发《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说,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仅限于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自然人,不是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例如,A公司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根据《办法》规定,A公司构成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B公司从事海洋岛礁建设,这类工程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则B公司不是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水污染物分类计征环保税

  海洋工程在生产作业中与陆源工程建设项目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是一致的,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不包括噪声。其中,水污染物的界定,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

  《办法》明确,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相关主体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主体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相关主体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排放量计征。

  例如,C公司对某海上石油开采项目进行正常的开采作业,污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均按照海洋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了处理。其中,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排海,生活垃圾定期运回陆地排到生活垃圾处理场。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C公司对排放到海水中的污染当量数最多的前三项CODcr、氨氮和悬浮物申报了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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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排放须取得倾倒许可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因此,原则上任何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未经批准均不得倾倒入海。同时,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倾倒的生活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例如,D公司通过海上石油开采平台开采石油。在没有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倾倒入海。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生活垃圾排放入海的行为是应税行为,应该按照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但是,该行为没有取得倾倒许可证,是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将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根据传递信息,按产生量征收其应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环境保护税。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在建设海洋工程过程中,船舶排放应税污染物目前暂时免征环保税。

  (作者系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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