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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技术应用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艳争 白凌 本报记者 林建荣

一家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将常规技术应用理解为研发项目,导致公司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432万元,最终承担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后果。

  一家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将常规技术应用理解为研发项目,导致公司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432万元,最终承担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后果。

  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国家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但有些企业存在错误理解有关政策规定,导致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近期在风险管理中发现,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常规技术应用作为研发项目,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432万元。A公司最终补缴了税款,并承担了滞纳金损失。

  两份申报明细表存疑点

  前不久,在一次税收风险分析中,A公司的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引起盐田区税务局风险应对人员的注意。

  表上数据显示,A公司2023年产生研发费用432万元,金额高度集中在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方面,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酬在公司工资薪金总支出的占比高达82%。

  进一步分析,风险应对人员发现,A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近几年增长较快,其中很多新增人员的岗位是运维支持,与公司研发方向的匹配度有偏差。另外,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相较于历史水平大幅增长,且大多为人工成本,测试材料费、设备折旧费等常规研发支出项目没有同步增长,也没有同步体现专利申报、技术转让等创新产出。结果是,扣除研发费用加计金额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实中,常规研发项目往往伴随着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多种支出。为什么A公司申报的研发费用都是人工成本,且申报数据使企业最大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研发活动成本归集是不是存在系统性错误?”带着疑问,风险应对团队检查A公司2023年度5个研发项目的备查资料,发现从立项文件到辅助账目等一个不漏,十分齐整,没找到问题。A公司随后提供的税务师鉴证报告也显示,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双线验证找到问题根源

  为什么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费用结构异常?为找到答案,风险应对团队约谈了A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和王某。

  刘某解释说,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工程师均为经验丰富的资深IT人员,所以薪酬高,公司对这些支出都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符合规定。王某表示,公司不同的研发项目分类归集,仪器设备、无形资产费用分配都按照规定处理,不存在违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问题。从两名财务人员提供的资料看,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似乎没有问题。

  风险应对团队决定进一步调查验证。风险核查组核查A公司的工资薪金、人员资质,未发现问题,随即从研究业务实质出发,启动双线验证机制。就是一方面由技术小组对A公司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展开全网比对,另一方面由政策小组聚焦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规定,看A公司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否合规。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该文件,“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而技术小组比对研究发现,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其核心功能与市场上常见的有关系统高度雷同,在各大购物平台、购物广场、家庭超市均有使用。政策小组对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三新”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A公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在与A公司研发项目工程师的交谈中,风险应对团队技术小组了解到,A公司看似充满科技感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实质上是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整合。“这个项目就像给旧手机换新壳,虽然界面焕然一新,但底层架构仍是成熟技术的排列组合。”技术小组成员在剖析系统代码后指出。

  听了税务人员关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指研发活动是指“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的说明后,A公司承认对“研发”的理解泛化了,对“实质性改进技术”的政策标准把握失准,误将企业常规系统运维工作纳入了研发工时统计。

  至此,风险核查小组依据研发活动判断基本要点及项目工程师的介绍,确定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项目是对成熟技术的直接应用,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指的研发活动,如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等的研发本质相去甚远,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促企业自查筑合规防线

  经过充分调查分析,盐田区税务局认定,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准,企业却将其作为研发项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盐田区税务局要求A公司更正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与此同时,风险应对人员对A公司财务人员展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专项辅导。其间,风险应对人员一是针对企业的问题,逐条解析研发活动的“三新”标准及企业有关项目与之的偏差;二是辅导企业建立研发活动实质性审查机制;三是定期复查,建立动态跟踪服务台账。

  “之前我一直认为,只要账目处理清楚、留存备查资料完备,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了。为确保会计处理规范,我们还专门请税务师事务所针对会计处理进行鉴证。没想到忽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要义,忽视了扣除标准规定。”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其通过这次政策辅导,纠正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偏差,认识到当企业出现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畸高、项目周期违背技术规律、产出成果缺乏创新性等情况时,首先要对“创造性”“实质性改进”的政策实质性要求把握是否准确进行审视。同时,自己也意识到加强相关政策规定学习的重要性,将对公司其余4个研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自查。

  据悉,A公司目前已完成全面自查,确定其余4个项目也不属于〔2015〕119号文件所指的研发性质,不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随后按规定对其5个被作为研发项目处理涉及的432万元费用修改了申报表,将加计扣除金额清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8万元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6万元。

  本案提示

  正确理解适用标准

  重视政策实质要件

  本起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对研发活动所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这“三新”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准,误将技术改良、常规升级视为研发活动;二是过度依赖第三方鉴证报告,忽视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质要件的自主研判。

  针对有关问题,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既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建立“政策理解—研发立项—费用归集”的全流程风控机制,也要综合运用“资料审核+实质研判”的复合式核查方法,防止税收优惠被不当套用。

  对于企业而言,在适用这些政策的过程中,要确保正确理解有关规定,对于拿不准的,要向税务部门咨询,最好在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就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以确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避免错误适用,产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后果。当然,更不能故意将非研发项目作为研发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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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我一直认为,只要账目处理清楚、留存备查资料完备,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了。为确保会计处理规范,我们还专门请税务师事务所针对会计处理进行鉴证。没想到忽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要义,忽视了扣除标准规定。”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其通过这次政策辅导,纠正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偏差,认识到当企业出现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畸高、项目周期违背技术规律、产出成果缺乏创新性等情况时,首先要对“创造性”“实质性改进”的政策实质性要求把握是否准确进行审视。同时,自己也意识到加强相关政策规定学习的重要性,将对公司其余4个研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自查。

  据悉,A公司目前已完成全面自查,确定其余4个项目也不属于〔2015〕119号文件所指的研发性质,不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随后按规定对其5个被作为研发项目处理涉及的432万元费用修改了申报表,将加计扣除金额清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8万元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6万元。

  本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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