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行业属于建筑业大类,园林绿化企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城乡环境绿化、园林景观建设等,具有前期投入大、养护成本高、结算周期长等特点。
园林绿化行业属于建筑业大类,园林绿化企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城乡环境绿化、园林景观建设等,具有前期投入大、养护成本高、结算周期长等特点。这样的行业特点,使得园林绿化企业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购入价款不匹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有差异等行业共性问题。从实践看,这些有差异的事项,很可能暗含税务风险。
发票金额与实际购入价款不匹配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位于A县的园林绿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B公司从农户个人王某手中购入价值100万元的苗木,取得农产品免税发票,发票金额为120万元。B公司以120万元的农产品免税发票作为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列支了成本。
◎政策分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案例中,B公司实际向王某支付100万元购买苗木,但其取得的免税发票价款为120万元,该发票与实际购入价款不匹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列明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B公司存在虚增苗木成本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B公司实际支付100万元,应重新获取价款为100万元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并按实际价款100万元列支成本。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B公司重新获取价款为100万元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后,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B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9%=9(万元)。
◎实务建议◎
笔者提醒,企业须注意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是否合规,如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应当拒绝接收并重新获取合规票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企业须确保成本列支符合政策规定,避免产生税务风险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有差异
◎典型案例◎
D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为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在建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1年,工程款项按工程进度的95%结算,剩余5%在完工后两年结算。2024年1月,D公司实际已完成工程的50%,即工程履约进度为50%。D公司与C公司对工程履约进度没有争议,但由于C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C公司无法如期结算工程款1000×50%×95%=475(万元),只能结算327万元。D公司收到结算款项327万元,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327万元,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3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因此,D公司即使没有收到工程款,也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1000×50%=5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故D公司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1000×50%=500(万元)。因此,D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准确、少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风险。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增值税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确认。所以,D公司的增值税处理不准确。D公司实际应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500×95%=475(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75×9%=42.75(万元)。D公司会计上应借记“银行存款”327万元、“应收账款”190.75万元,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47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75万元。
◎实务建议◎
笔者提醒,园林绿化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增值税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确认。由于完工进度与结算进度一般会有时间差,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点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承德市双桥区税务局、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4年4月—2025年3月,全省企业采购机械设备类金额同比增长5.7%,新能源车终端销量同比增长63.3%,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拉动投资、促进消费效果显著。
园林绿化行业属于建筑业大类,园林绿化企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城乡环境绿化、园林景观建设等,具有前期投入大、养护成本高、结算周期长等特点。这样的行业特点,使得园林绿化企业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购入价款不匹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有差异等行业共性问题。从实践看,这些有差异的事项,很可能暗含税务风险。
发票金额与实际购入价款不匹配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位于A县的园林绿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B公司从农户个人王某手中购入价值100万元的苗木,取得农产品免税发票,发票金额为120万元。B公司以120万元的农产品免税发票作为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列支了成本。
◎政策分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案例中,B公司实际向王某支付100万元购买苗木,但其取得的免税发票价款为120万元,该发票与实际购入价款不匹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列明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B公司存在虚增苗木成本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B公司实际支付100万元,应重新获取价款为100万元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并按实际价款100万元列支成本。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B公司重新获取价款为100万元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后,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B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9%=9(万元)。
◎实务建议◎
笔者提醒,企业须注意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是否合规,如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应当拒绝接收并重新获取合规票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企业须确保成本列支符合政策规定,避免产生税务风险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有差异
◎典型案例◎
D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为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在建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1年,工程款项按工程进度的95%结算,剩余5%在完工后两年结算。2024年1月,D公司实际已完成工程的50%,即工程履约进度为50%。D公司与C公司对工程履约进度没有争议,但由于C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C公司无法如期结算工程款1000×50%×95%=475(万元),只能结算327万元。D公司收到结算款项327万元,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327万元,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3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因此,D公司即使没有收到工程款,也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1000×50%=5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故D公司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1000×50%=500(万元)。因此,D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准确、少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风险。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增值税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确认。所以,D公司的增值税处理不准确。D公司实际应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500×95%=475(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75×9%=42.75(万元)。D公司会计上应借记“银行存款”327万元、“应收账款”190.75万元,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47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75万元。
◎实务建议◎
笔者提醒,园林绿化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增值税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确认。由于完工进度与结算进度一般会有时间差,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点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承德市双桥区税务局、唐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