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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政策变化与核心要点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

《办法》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将会影响经营主体融资、招投标、享受优惠等权益。本文对比新旧《办法》,详细梳理政策变化与核心要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快速掌握政策新规,读懂新规核心变化。

  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4年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后,时隔11年的又一次重要升级。《办法》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将会影响经营主体融资、招投标、享受优惠等权益。本文对比新旧《办法》,详细梳理政策变化与核心要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快速掌握政策新规,读懂新规核心变化。

  1. 拓展评价体系,从纳税信用到纳税缴费信用

  一是评价范围扩容。《办法》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申报和缴费情况将影响税费信用。比如,漏缴、少缴或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触发信用扣分。

  二是评价主体扩大。《办法》评价适用主体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扩展为“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办法》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纳税人缴费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后,存续期内需持续接受动态监管。

  三是多维度采集信用信息。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经营主体的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其中,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2. 优化评价规则,从原则表述到细化明确

  一是坚持客观记录导向。《办法》明确对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坚持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评价主要依据税务管理系统中记载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客观信息,只有相关信用信息记载到税务管理系统时,才会纳入评价。

  二是沿用信用级别五级分类。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是细化信用动态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及时动态调整当前信用级别为D级,并追溯调整相应评价年度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保持历史信用评价结果的稳定性。

  3. 优化评价指标,从严格评价到容错包容

  一是优化起评分规则。《办法》在原有“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这一调整让纳税缴费信息齐全但未涉及税务检查的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起始评分,为经营主体预留了容错空间,避免因单次细微失误直接导致信用降级。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二是降低扣分频次。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原来的“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高频指标过度影响整体评价结果。比如,某企业因单月漏申报多个税种,将不再按税种累计扣分,而是按月封顶扣5分,避免“一错误全年”。

  三是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针对经营主体“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的为正常经营,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四是明确部分轻微违规行为不影响信用评价。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办法》明确其不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4. 加大修复力度,从部分修复到全面修复

  一是新增失信行为“即时修复”,鼓励立行立改。经营主体发生失信行为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

  二是提高信用修复加分比例,鼓励尽早纠正。经营主体发生失信行为3日后30日内纠正的,挽回80%扣分损失;30日后90日内纠正的,由原来的挽回40%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60%扣分损失;90日后纠正的,由原来的挽回20%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40%扣分损失。

  三是建立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鼓励积极补缴。针对经营主体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的,由原来的缴清后修复调整为渐次修复,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比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日后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

  四是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鼓励诚信自律。对经营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

  五是细化直接判为D级的修复等待期,放宽修复条件。根据经营主体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部分判为D级指标信用修复等待期的时长由原来的连续12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细化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档。

  5. 强化结果应用,从惩罚性监管到服务性监管

  一是延续对A级的激励措施。《办法》基本沿用了以往对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举措。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经营主体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数电发票申请按需开具,连续3年评为A级的经营主体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等。

  二是新增整体守信激励情形。对A级经营主体,下一年度信用评价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计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是对D级核心惩戒措施未弱化。《办法》基本延续了以往对D级经营主体的核心惩戒措施,惩戒力度未放松。惩戒措施主要包括:D级经营主体直接责任人员注册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直接判为D级评价结果保留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

  四是优化执法统一性和公平性。《办法》对D级经营主体取消了“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表述,减少了叠加处罚,避免过罚失当。

  综上,《办法》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营主体应了解并掌握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政策变化,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合规建设。

  1. 强化申报缴费管理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已纳入信用评价适用范围,经营主体需重视同步强化社会保险费、非税申报与税务管理的协同性,确保申报数据一致、准确、及时。同时,定期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等情况。

  2. 动态监控自身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基于此,经营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信用管理”模块,按月查询新增扣分事项,及时发现并进行修复。

  3. 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经营主体发现自身存在失信行为的,要立即启动内部纠错流程,积极利用信用修复机制,争取在3日内纠正,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对于无法一次性缴清的欠税,可根据补缴比例和及时性申请渐次修复(比如,3日内补缴按100%修复;3日后30日内补缴按80%修复),逐步恢复信用。对于直接判为D级的失信行为,要适时关注修复等待期,期满后及时修复。

  4. 充分运用守信激励措施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享受守信激励举措,遇到问题或疑问时,积极寻求专业指导和帮助。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在申请贷款、政府采购、供应链合作等领域,积极展示信用级别,充分释放信用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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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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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将会影响经营主体融资、招投标、享受优惠等权益。本文对比新旧《办法》,详细梳理政策变化与核心要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快速掌握政策新规,读懂新规核心变化。
 

  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4年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后,时隔11年的又一次重要升级。《办法》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将会影响经营主体融资、招投标、享受优惠等权益。本文对比新旧《办法》,详细梳理政策变化与核心要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快速掌握政策新规,读懂新规核心变化。

  1. 拓展评价体系,从纳税信用到纳税缴费信用

  一是评价范围扩容。《办法》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申报和缴费情况将影响税费信用。比如,漏缴、少缴或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触发信用扣分。

  二是评价主体扩大。《办法》评价适用主体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扩展为“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办法》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纳税人缴费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后,存续期内需持续接受动态监管。

  三是多维度采集信用信息。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经营主体的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其中,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2. 优化评价规则,从原则表述到细化明确

  一是坚持客观记录导向。《办法》明确对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坚持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评价主要依据税务管理系统中记载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客观信息,只有相关信用信息记载到税务管理系统时,才会纳入评价。

  二是沿用信用级别五级分类。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是细化信用动态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及时动态调整当前信用级别为D级,并追溯调整相应评价年度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保持历史信用评价结果的稳定性。

  3. 优化评价指标,从严格评价到容错包容

  一是优化起评分规则。《办法》在原有“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这一调整让纳税缴费信息齐全但未涉及税务检查的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起始评分,为经营主体预留了容错空间,避免因单次细微失误直接导致信用降级。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二是降低扣分频次。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原来的“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高频指标过度影响整体评价结果。比如,某企业因单月漏申报多个税种,将不再按税种累计扣分,而是按月封顶扣5分,避免“一错误全年”。

  三是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针对经营主体“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的为正常经营,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四是明确部分轻微违规行为不影响信用评价。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办法》明确其不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4. 加大修复力度,从部分修复到全面修复

  一是新增失信行为“即时修复”,鼓励立行立改。经营主体发生失信行为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

  二是提高信用修复加分比例,鼓励尽早纠正。经营主体发生失信行为3日后30日内纠正的,挽回80%扣分损失;30日后90日内纠正的,由原来的挽回40%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60%扣分损失;90日后纠正的,由原来的挽回20%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40%扣分损失。

  三是建立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鼓励积极补缴。针对经营主体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的,由原来的缴清后修复调整为渐次修复,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比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日后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

  四是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鼓励诚信自律。对经营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

  五是细化直接判为D级的修复等待期,放宽修复条件。根据经营主体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部分判为D级指标信用修复等待期的时长由原来的连续12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细化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档。

  5. 强化结果应用,从惩罚性监管到服务性监管

  一是延续对A级的激励措施。《办法》基本沿用了以往对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举措。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经营主体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数电发票申请按需开具,连续3年评为A级的经营主体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等。

  二是新增整体守信激励情形。对A级经营主体,下一年度信用评价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计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是对D级核心惩戒措施未弱化。《办法》基本延续了以往对D级经营主体的核心惩戒措施,惩戒力度未放松。惩戒措施主要包括:D级经营主体直接责任人员注册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直接判为D级评价结果保留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

  四是优化执法统一性和公平性。《办法》对D级经营主体取消了“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表述,减少了叠加处罚,避免过罚失当。

  综上,《办法》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营主体应了解并掌握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政策变化,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合规建设。

  1. 强化申报缴费管理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已纳入信用评价适用范围,经营主体需重视同步强化社会保险费、非税申报与税务管理的协同性,确保申报数据一致、准确、及时。同时,定期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等情况。

  2. 动态监控自身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基于此,经营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信用管理”模块,按月查询新增扣分事项,及时发现并进行修复。

  3. 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经营主体发现自身存在失信行为的,要立即启动内部纠错流程,积极利用信用修复机制,争取在3日内纠正,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对于无法一次性缴清的欠税,可根据补缴比例和及时性申请渐次修复(比如,3日内补缴按100%修复;3日后30日内补缴按80%修复),逐步恢复信用。对于直接判为D级的失信行为,要适时关注修复等待期,期满后及时修复。

  4. 充分运用守信激励措施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享受守信激励举措,遇到问题或疑问时,积极寻求专业指导和帮助。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在申请贷款、政府采购、供应链合作等领域,积极展示信用级别,充分释放信用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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