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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同渠道收入都应申报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

  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过去,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经营要填网址,实体店铺(线下)开店要填地址;《规定》允许“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同时开网店和店铺,线上网址、线下地址一次登记,一照通用。

  政策规定

  个体工商户同时开网店和店铺,应全面、准确申报线上、线下各项收入,合规进行销售折扣等业务的涉税处理。

  对消费者未按规定索取发票或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销售业务,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将全部经营收入(无论是否开票),依法据实全额申报。笔者提醒,经营中取得的无票销售收入,通过个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收到的销售款项,以及平台结算的销售款等,均应计入应税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如实申报。

  对于线上经营中常见的销售折扣、满减优惠、好评返现、满赠活动、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个体工商户须按规定开具发票,规范进行税务处理。例如,销售折扣、满减优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再如,好评返现的返现金额实质是销售费用,不在发票上体现,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应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同时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买一赠一、满赠等活动,如果赠品和所销售的主要商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开在备注栏、另开发票的,赠品部分的增值税处理可能面临视同销售风险。

  此外,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时,个体工商户应将线上和线下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的个体工商户为持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借用他人身份另行注册多家无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将同一地址、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业务范围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化整为零”予以拆分。此类行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拆分经营、骗取税费优惠,不仅无法享受税费优惠,还可能面临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

  案例分析

  2021年8月,张某在某市A区某商业街123号设立个体工商户“小张服装店”,主要通过线下实体店铺销售服装,向该市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作为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实体店铺的租赁合同等备案申请资料,申请实体经营场所登记。审核通过后,营业执照上登记其实体店铺地址。“小张服装店”每月销售额约8万元,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2025年8月,张某希望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在某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了“小张服装店”网店,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服装,同时继续保留线下实体店铺。张某申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向该市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电商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如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店铺唯一网址及店铺ID;平台名称、出具日期及“同意作为登记经营场所”字样等备案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网络经营场所和实体经营场所将一并登记在营业执照上。

  张某领取的新营业执照上,同时记载实体经营场所:A区某商业街123号;网络经营场所:某电商平台“小张服装店”,以“一照多址”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假设2025年第三季度,张某的网店取得销售款36万元(含税),线上促销活动“满300减30”券共核销1200张,抵减36000元;张某的线下店铺取得个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收款39600元(含税)。假设每笔线上销售均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且每笔订单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那么,张某第三季度的线上收入,应确认含税销售额360000-36000=324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24000÷(1+1%)=320792.08(元)。假设张某线下店铺的销售均未开具发票,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为39600÷(1+1%)=39207.92(元)。

  第三季度,“小张服装店”取得增值税销售额320792.08+39207.92=360000(元)。张某线上线下同时开店后,线上和线下店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其销售服装的应税销售收入按规定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第三季度,“小张服务店”应纳增值税360000×1%=3600(元)。

  2025年10月,张某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入“360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入“108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72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入“3600”。同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还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项目”部分新增一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丨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7200元填入“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链接

  一照多址,及时备案

  近期,有的个体工商户“线上开网店、线下开店铺”时,为图省事,只登记了实体店铺地址,未将网店网址登记在营业执照上,被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抽查中认定为“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形。随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于今年7月15日实施,个体工商户同时开网店和店铺使用一张营业执照即可,无须另办营业执照;登记时,须将实体地址和所有网店网址一并如实填写,否则可能因信息缺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同时开网店和店铺的,可以同时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经营场所。新办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在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栏把实体店铺地址和线上平台网址一并填入;已持有营业执照的存量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变更登记方式,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增列为新增经营场所,与原有实体地址一并记载在同一张营业执照上,无须另行申领第二张营业执照,实现线上线下经营“一照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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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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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规定

  个体工商户同时开网店和店铺,应全面、准确申报线上、线下各项收入,合规进行销售折扣等业务的涉税处理。

  对消费者未按规定索取发票或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销售业务,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将全部经营收入(无论是否开票),依法据实全额申报。笔者提醒,经营中取得的无票销售收入,通过个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收到的销售款项,以及平台结算的销售款等,均应计入应税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如实申报。

  对于线上经营中常见的销售折扣、满减优惠、好评返现、满赠活动、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个体工商户须按规定开具发票,规范进行税务处理。例如,销售折扣、满减优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再如,好评返现的返现金额实质是销售费用,不在发票上体现,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应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同时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买一赠一、满赠等活动,如果赠品和所销售的主要商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开在备注栏、另开发票的,赠品部分的增值税处理可能面临视同销售风险。

  此外,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时,个体工商户应将线上和线下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的个体工商户为持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借用他人身份另行注册多家无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将同一地址、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业务范围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化整为零”予以拆分。此类行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拆分经营、骗取税费优惠,不仅无法享受税费优惠,还可能面临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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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季度,“小张服装店”取得增值税销售额320792.08+39207.92=360000(元)。张某线上线下同时开店后,线上和线下店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其销售服装的应税销售收入按规定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第三季度,“小张服务店”应纳增值税360000×1%=3600(元)。

  2025年10月,张某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入“360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入“108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72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入“3600”。同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还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项目”部分新增一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丨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7200元填入“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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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同时开网店和店铺的,可以同时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经营场所。新办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在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栏把实体店铺地址和线上平台网址一并填入;已持有营业执照的存量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变更登记方式,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增列为新增经营场所,与原有实体地址一并记载在同一张营业执照上,无须另行申领第二张营业执照,实现线上线下经营“一照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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