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一文了解员工差旅费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

企业员工出差回来,取得的交通、住宿等开支的发票交给财务报销,这些票据对应的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进行抵扣呢?

  企业员工出差回来,取得的交通、住宿等开支的发票交给财务报销,这些票据对应的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进行抵扣呢?

  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增值税上的处理不尽相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一、住宿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上述情况以外发生的住宿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餐饮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交通费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温馨提示:

  不是所有的差旅费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他们有以下限制:

  1.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如何认定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

    通过对业务、主要业务、一项应税交易的明确,可以有效解决“混合销售”适用争议,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中仍可能面临有人通过改造交易形式规避税收监管、特定行业政策衔接及争议处理等问题,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施策。

  • 大企业:小心藏在细节里的税务风险

    宁夏共有大企业3529户,税收贡献率为63.25%,其中千户集团成员企业约3470户。

  • 一项利好快递行业发展的税收新规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回应了行业长期以来的政策诉求,对提升快递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长远意义。

  • 重点分析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可比性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工具之一,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海外税收案例四十五:制造业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库存是否应被认定为关联借贷

    海外税收案例四十五:制造业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库存是否应被认定为关联借贷

  • 我国企业对外承接EPC项目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

    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为中国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4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一文了解员工差旅费的增值税处理
上海税务
企业员工出差回来,取得的交通、住宿等开支的发票交给财务报销,这些票据对应的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进行抵扣呢?
 

  企业员工出差回来,取得的交通、住宿等开支的发票交给财务报销,这些票据对应的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进行抵扣呢?

  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增值税上的处理不尽相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一、住宿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上述情况以外发生的住宿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餐饮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交通费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温馨提示:

  不是所有的差旅费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他们有以下限制:

  1.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如何认定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
通过对业务、主要业务、一项应税交易的明确,可以有效解决“混合销售”适用争议,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中仍可能面临有人通过改造交易形式规避税收监管、特定行业政策衔接及争议处理等问题,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施策。
大企业:小心藏在细节里的税务风险
宁夏共有大企业3529户,税收贡献率为63.25%,其中千户集团成员企业约3470户。
一项利好快递行业发展的税收新规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回应了行业长期以来的政策诉求,对提升快递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长远意义。
重点分析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可比性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工具之一,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海外税收案例四十五:制造业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库存是否应被认定为关联借贷
海外税收案例四十五:制造业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库存是否应被认定为关联借贷
我国企业对外承接EPC项目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
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为中国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