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机关在推进欠税清缴工作中,常会向欠税企业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缴企业账户资金。
基层税务机关在推进欠税清缴工作中,常会向欠税企业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缴企业账户资金。但是,部分被执行账户属于企业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按揭贷款、信贷融资等业务,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需依法维护自身优先受偿权。此时,税务机关的税款追缴诉求与金融机构的质权保护需求产生交集,笔者认为,需以法律为依据厘清权利边界。
从法律适用基础分析,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的核心规则:一是税款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以纳税人欠缴税款时间与担保物权设立时间为判断标准。在实践中,纳税人欠缴税款时间以“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须结合不同税种纳税期限具体认定。例如,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人,欠缴时间为次月16日(若次月15日前未申报缴纳),这是判断权利优先性的关键前提。
笔者认为,为规范此类执法场景,税务机关在推进强制执行工作中,需协同金融机构重点核查以下事项,确保执法合规性与权益平衡性。
一是核查执法主体资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存款扣缴措施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批准采取强制扣缴措施后,办理人员要主动将《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执法程序无效。
二是审查强制执行程序的合规性。严格遵循“催告—登记—审批—执行”流程,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金额及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仅在纳税人逾期未缴且无正当理由时,方可启动扣缴程序,确保每一步骤均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三是确认税款追征期的有效性。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追征期限。
四是比对权利设立时间。准确梳理税款债权形成时间即欠缴税款时间与保证金质权设立时间,通过核查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凭证、质权登记文件等,明确两者先后顺序,为确定清偿顺位提供事实依据,避免因时间认定不清引发争议。
五是核验欠税公告履行情况。税收征管法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要求,企业欠税需按季公告(通过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且公告内容需包含欠税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司法实践中,未依法公告的欠税债权难以对抗善意质权人,因此税务机关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对应欠税期间的公告记录。
笔者认为,在日常执法中,税务机关需以“依法执法、协同共治”为原则,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确保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主动释明税收政策与执法依据,协助金融机构核实权利信息,共同探索权益平衡路径。同时,税务机关可通过建立欠税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执法文书送达流程等方式,减少执法与质权保护的冲突,既保障国家税收及时入库,也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实现税收征管与金融业务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外贸行业处于强监管之下,出口企业应当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如实申报退税,合规办理退税业务,留存相关业务资料以备查验。如外贸企业面临虚开、骗税的稽查,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真实性、申请退税文件的真实性,启动行政复议等救济程序,避免行政处…
买单出口可能涉及多项刑事犯罪风险,主要体现为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类犯罪,以及涉及骗取出口补贴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涉及违法申报的走私类犯罪和知识产权类犯罪、涉及跨境支付违法的逃汇罪、洗钱罪等,本文主要围绕涉税类刑事风险进行详细阐述。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地处天山北坡经济带核心区,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及现代装备制造企业注册较为集中,完善大企业税务监管机制对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意义重大。
基层税务机关在推进欠税清缴工作中,常会向欠税企业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缴企业账户资金。但是,部分被执行账户属于企业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按揭贷款、信贷融资等业务,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需依法维护自身优先受偿权。此时,税务机关的税款追缴诉求与金融机构的质权保护需求产生交集,笔者认为,需以法律为依据厘清权利边界。
从法律适用基础分析,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的核心规则:一是税款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以纳税人欠缴税款时间与担保物权设立时间为判断标准。在实践中,纳税人欠缴税款时间以“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须结合不同税种纳税期限具体认定。例如,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人,欠缴时间为次月16日(若次月15日前未申报缴纳),这是判断权利优先性的关键前提。
笔者认为,为规范此类执法场景,税务机关在推进强制执行工作中,需协同金融机构重点核查以下事项,确保执法合规性与权益平衡性。
一是核查执法主体资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存款扣缴措施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批准采取强制扣缴措施后,办理人员要主动将《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执法程序无效。
二是审查强制执行程序的合规性。严格遵循“催告—登记—审批—执行”流程,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金额及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仅在纳税人逾期未缴且无正当理由时,方可启动扣缴程序,确保每一步骤均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三是确认税款追征期的有效性。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追征期限。
四是比对权利设立时间。准确梳理税款债权形成时间即欠缴税款时间与保证金质权设立时间,通过核查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凭证、质权登记文件等,明确两者先后顺序,为确定清偿顺位提供事实依据,避免因时间认定不清引发争议。
五是核验欠税公告履行情况。税收征管法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要求,企业欠税需按季公告(通过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且公告内容需包含欠税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司法实践中,未依法公告的欠税债权难以对抗善意质权人,因此税务机关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对应欠税期间的公告记录。
笔者认为,在日常执法中,税务机关需以“依法执法、协同共治”为原则,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确保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主动释明税收政策与执法依据,协助金融机构核实权利信息,共同探索权益平衡路径。同时,税务机关可通过建立欠税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执法文书送达流程等方式,减少执法与质权保护的冲突,既保障国家税收及时入库,也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实现税收征管与金融业务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