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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庆华 高立润 张士伟 王子阳

“合理商业目的”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是判断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重要标准,也是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依据。

  “合理商业目的”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是判断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重要标准,也是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依据。深入理解合理商业目的的内涵,剖析典型案例中的判定逻辑,对于企业提升税务合规水平、降低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是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国家税收权益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回归商业本质——交易行为应当服务于真实的经济需求。对于企业而言,需要重点考虑商业目的,以合规为前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稳健发展。

  内涵与法律界定

  合理商业目的,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基于真实的商业需求、经营目标或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动机,且该动机不以规避纳税义务为主要或唯一目的。其本质是要求交易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即交易的发生能够带来除税收利益外的其他经济价值,如扩大市场份额、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等。

  从特征上看,合理商业目的具有三个核心要素,即真实性、独立性、常规性。其中,真实性是指交易基于客观存在的商业需求,而非虚构的、人为设计的“纸面交易”;独立性是指交易目的不受税收因素主导,即使不考虑税收影响,交易仍有实施的必要性;常规性是指交易模式符合行业惯例或企业正常经营逻辑,不存在明显偏离常规的异常安排。

  我国税法对合理商业目的,在法律层面的界定集中体现在反避税条款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赋予了税务机关调整权。

  综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交易的主要或唯一结果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符,即“形式重于实质”;交易安排缺乏独立的商业理由,若剔除税收因素,交易将不会发生或改变形式等。

  典型案例分析

  实践中,企业因商业目的不合理而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案例较多。

  ——利用空壳公司转移利润。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境内企业,其产品主要通过境外B公司(由A公司实际控制)销往欧洲市场。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约定A公司以成本价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以市场价对外销售,B公司的注册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通过该模式,A公司的利润大部分留存于B公司,显著降低了整体税负。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B公司无实际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未参与产品的研发、生产、仓储或市场推广,仅负责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不具备独立履行销售职能的能力;A公司和B公司交易的主要结果,是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至低税率地区,若剔除税收因素,A公司完全可以直接与欧洲客户交易,无需通过B公司中转;经济利益不合理,A公司以成本价销售产品,违背正常商业逻辑,其让利行为未获得任何非税收回报,如技术支持、渠道资源等。最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对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

  ——关联交易定价偏离市场。C集团旗下有甲公司和乙公司两家子公司,甲公司是一家境内制造企业,乙公司是C集团的境外研发中心。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其营业收入15%的技术服务费。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同行业类似企业的技术服务费占比通常不超过5%,且乙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甲公司的实际生产需求关联性较弱。分析发现,15%的费率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甲公司无法证明该定价与服务的实际价值相匹配;商业必要性不足,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未显著提升甲公司的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甲公司支付高额费用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同时,乙公司将收取的服务费用于向C集团分配股息,形成“境内付费—境外分红”的情形,实质是规避境内企业所得税。最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关联交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了甲公司的税前扣除金额。

  ——资产划转未确认股权转让所得。D公司为整合业务板块,将其持有的E公司(主营物流业务)100%股权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F公司(主营供应链管理业务)。划转后,F公司通过整合E公司的物流资源,实现了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整体运营成本降低12%。D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未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案例具有清晰的商业目标——划转是为了实现集团内部业务整合,提升供应链效率,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产生了非税收经济利益,划转后企业运营成本下降,市场竞争力提升,并非单纯为了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同时,交易形式与实质一致,股权划转的程序、对价(账面净值)符合行业惯例,未通过复杂结构人为设计避税路径。最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允许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

  税务合规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主要围绕“商业实质”“独立交易原则”和“经济合理性”三个要素。基于此,纳税人在开展交易活动时应重点关注强化商业实质证明、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内控机制等合规要点。

  在强化交易的商业实质证明方面,企业需要留存完整的交易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服务清单、资金流向凭证、会议纪要等,清晰记录交易的背景、目的、过程及结果;确保交易与企业战略匹配,在决策阶段评估交易与企业主营业务、发展规划的关联性,避免实施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异常交易”;关注非税收利益的获取,若交易涉及让利或成本增加,须通过协议明确对应的非税收回报(如资源置换、合作机会等),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定价与管理方面,企业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应参照市场同类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定价报告作为佐证;建立关联交易台账,详细记录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定价依据及交易成果,确保交易流程透明、可追溯;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对于持续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提前明确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降低后续调整风险。

  在建立全流程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方面,企业需要完善交易审批流程,在交易决策环节增加税务合规审查,由财务、法务及业务部门共同评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定期开展税务自查,重点核查关联交易定价、跨境支付、资产处置等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规安排;加强专业团队建设,配备具备税务、法律及商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确保交易安排合规。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唐山市税务局、保定市满城区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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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特征上看,合理商业目的具有三个核心要素,即真实性、独立性、常规性。其中,真实性是指交易基于客观存在的商业需求,而非虚构的、人为设计的“纸面交易”;独立性是指交易目的不受税收因素主导,即使不考虑税收影响,交易仍有实施的必要性;常规性是指交易模式符合行业惯例或企业正常经营逻辑,不存在明显偏离常规的异常安排。

  我国税法对合理商业目的,在法律层面的界定集中体现在反避税条款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赋予了税务机关调整权。

  综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交易的主要或唯一结果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符,即“形式重于实质”;交易安排缺乏独立的商业理由,若剔除税收因素,交易将不会发生或改变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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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立全流程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方面,企业需要完善交易审批流程,在交易决策环节增加税务合规审查,由财务、法务及业务部门共同评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定期开展税务自查,重点核查关联交易定价、跨境支付、资产处置等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规安排;加强专业团队建设,配备具备税务、法律及商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确保交易安排合规。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唐山市税务局、保定市满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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