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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支持,电影市场热潮涌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甘邦正 袁露

今年国庆档电影市场供给丰富,《志愿军:浴血和平》《刺杀小说家2》《浪浪人生》《猪猪侠一只老猪的逆袭》等新片上映,题材涵盖战争、奇幻、喜剧、动画等多个类型,覆盖全年龄段观众观影需求。

  今年国庆档电影市场供给丰富,《志愿军:浴血和平》《刺杀小说家2》《浪浪人生》《猪猪侠·一只老猪的逆袭》等新片上映,题材涵盖战争、奇幻、喜剧、动画等多个类型,覆盖全年龄段观众观影需求。国家电影局10月9日发布数据,10月1日—8日,我国2025年国庆档电影票房为18.35亿元,观影人次为5007万。在电影市场热潮涌动的背后,离不开一系列税费政策的有力支持。

  增值税支持政策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主体取得的电影拷贝等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段时间,电影《南京照相馆》凭借深刻的历史内涵和精良制作,票房成绩斐然。据六安市某影城徐经理介绍,影城在暑期放映《南京照相馆》《捕风追影》等影片,取得电影放映收入249.35万元。考虑到前期基建投入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完毕,且电影放映业务本身进项税额较小,以249.35万元进行测算,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后,该影城可以少缴增值税7万余元,有效降低了税负。

  文化“走出去”,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至关重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的,必须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实现了蓬勃发展,背后也有税收的“默默支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有效降低了动漫企业税负,助力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动漫作品创作中。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8%以上等。

  目前,动漫软件是动漫产业数字化生产与价值转化的重要技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需符合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与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鼓励动漫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产动漫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转企改制让一大批文化企业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例如,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均已改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推动了文化事业单位向市场化、企业化转型,释放发展活力。

  除转制企业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如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和《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两免三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提醒,目前,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无须事前备案,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税费支持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除了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外,还可以根据20号公告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笔者提醒,“自用房产”的界定尤为关键。企业需准确区分自用房产与出租等其他用途房产,只有自用房产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若将出租房产错误申报为自用房产享受优惠,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后果。

  文化事业建设费方面,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主体,无须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而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属于提供“广播影视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相关主体无须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银幕经济经营主体来说,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此外,电影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六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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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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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六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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