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二)历史沿革
为减轻国际市场油价过高或过低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保障国内能源长期安全,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从制度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明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并细化了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随后,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142号),部署开展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细化了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的计算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142号);
4.《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四、计费方法
按照汽、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1.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
(1)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2)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3)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4)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2.征收标准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五、缴费方式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缴纳义务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申报缴纳方式为自行申报。
六、预算管理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其他专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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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二)历史沿革
为减轻国际市场油价过高或过低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保障国内能源长期安全,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从制度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明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并细化了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随后,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142号),部署开展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细化了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的计算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142号);
4.《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其中,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四、计费方法
按照汽、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1.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
(1)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2)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3)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4)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2.征收标准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五、缴费方式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缴纳义务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申报缴纳方式为自行申报。
六、预算管理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其他专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