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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常见涉税误区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宝山税务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实现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由此国家推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能够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常见的涉税误区,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发票取得与使用误区

  忽视进项发票取得,盲目用自制凭证抵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或不使用发票。

  正解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2)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上述“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包括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注意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即征即退规定。

  二、适用范围误区

  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正解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0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

  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0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

  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0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

  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的所有资源综合利用劳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正解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退税比例30%-100%。

  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任意资源回收企业均可以向被收购对象“反向开票”。

  正解

  (1)自然人中仅适用于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

  (2)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则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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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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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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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则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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