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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捐赠上市公司股票捐赠主体不同,税务处理方式有差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璟

2025年12月,天佑德集团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关于〈捐赠协议〉第三次捐赠的补充协议》,由天佑德集团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2025年12月,天佑德集团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关于〈捐赠协议〉第三次捐赠的补充协议》,由天佑德集团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近年来,民营企业家以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捐赠的案例日益增多。在具体捐赠过程中,捐赠主体不同,对应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异。

  公益捐赠案例

  甲某出资成立E教育基金会,主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甲某通过D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甲某是唯一的自然人合伙人。2024年3月,E教育基金会向B基金会无偿捐赠其持有的C上市公司股票。2024年10月,甲某通过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向B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C上市公司股票。2024年12月,甲某个人向B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C上市公司股票。

  捐赠方为法人企业

  2024年3月,E教育基金会无偿捐赠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因此,E教育基金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法人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也就是说,企业捐赠股权给慈善机构,应在企业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根据税务部门公示信息,E教育基金会是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还需判断E教育基金会视同转让股权的收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中,E教育基金会无偿捐赠上市公司股权,而非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不属于免税收入范畴。也就是说,E教育基金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故E教育基金会股权转让所得为0。

  值得注意的是,B基金会在政府部门公开披露的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即B基金会为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E教育基金会向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方为有限合伙企业

  案例中,甲某于2024年10月通过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捐赠股权,捐赠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处理。

  按照99号公告,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案例中,甲某通过D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可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逐级计算归属于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甲某可以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其中,股权捐赠支出金额,应按照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有股权的原值确定。

  捐赠方为个人

  案例中,甲某个人于2024年12月捐赠股权,即个人作为捐赠方直接捐赠股票。

  根据9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扣除限额。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案例中,B基金会为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以,甲某个人向B基金会直接捐赠股票,其捐赠支出可在扣除限额内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9号公告规定,甲某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同时,甲某捐赠股权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须按照个人持有股权的财产原值确定。

  注意事项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仅认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作为股票捐赠对象。所以在现有案例中,大部分企业或个人会选择直接捐赠上市公司股票给各类基金会。捐赠人在进行税前扣除时,要关注该基金会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相关捐赠人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公布的名单。

  如果是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注意留存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作者单位: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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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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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方为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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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方为有限合伙企业

  案例中,甲某于2024年10月通过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捐赠股权,捐赠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处理。

  按照99号公告,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案例中,甲某通过D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A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可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逐级计算归属于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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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方为个人

  案例中,甲某个人于2024年12月捐赠股权,即个人作为捐赠方直接捐赠股票。

  根据9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扣除限额。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案例中,B基金会为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以,甲某个人向B基金会直接捐赠股票,其捐赠支出可在扣除限额内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9号公告规定,甲某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同时,甲某捐赠股权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须按照个人持有股权的财产原值确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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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注意留存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作者单位: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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