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发生混合销售有了更加规范完整的表述。过去判断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主要看公司主业,也就是看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以此判断应该适用什么税率。现在判断规则调整了,增值税法明确应该看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是什么,这意味着税率、征…
一、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二、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新旧对比总结
(一)表述不同
1.旧规称为混合销售;
2.新规称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
(二)适用范围不同
1.旧规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2.新规只要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可以是各种组合方式。
(三)判断逻辑不同
1.旧规看公司主业;
2.新规看单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主要业务如何判断,通俗地说,一是找各项业务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二是交易的实质和目的是否由主要业务体现;三是附属业务的存在是否必要,是否因主要业务的发生而存在。
(四)特殊规定不同
1.旧规
明确了不属于混合销售的3种情形(都与建筑服务有关):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比如: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新规
明确4类典型混合销售,直接按主业务税率计税,类似情形比照执行:
(1)销售软件 + 安装 / 维护 / 培训→按软件产品税率;
(2)销售活动板房 / 设备 / 钢结构 + 安装→按货物税率;
(3)充换电(售电)+ 更换 / 定位 / 维护→按电力产品税率;
(4)交通工具租赁 + 信息技术服务→按租赁服务税率。
四、官方解读
官方解读:广东税务视频解读文字版本
第一,混合销售的界定更加规范。
增值税法施行后发生混合销售有了更加规范完整的表述。过去判断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主要看公司主业,也就是看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以此判断应该适用什么税率。现在判断规则调整了,增值税法明确应该看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是什么,这意味着税率、征收率怎么选择,得结合应税交易的内容具体进行分析,关键是要找准主要业务。
怎么找主要业务呢?实施条例给了三个放大镜:
一、看各项业务的主地位如何;
二、看交易的核心性质是什么;
三、买卖双方的主要目的在哪。
举个例子,在定制礼服的服务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定制服务。但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礼服才是这项服务的主要目的,商家同时提供设计服务,只是为了使礼服的款式更让消费者满意。因此销售货物就是定制礼服的主要业务,应该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就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税种而言,税制需进一步完善、税法需修改的,也应及时修改,如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过去在特定情况下设立的税种已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可考虑并入相关税种或取消,如烟叶税;有些新的税种则应根据需要设立,如社会保险税。
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施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相关纳税人需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有关规定,以及时享受政策利好、避免错误适用。
“共享智造”模式呈现出交易频率高、参与主体多、业务链条长的特点,跨企业、跨区域共享设备、技术、人才、服务等资源,存在收入性质难以界定,用工关系界定模糊,税目税率混淆等问题,易引发系统性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二、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新旧对比总结
(一)表述不同
1.旧规称为混合销售;
2.新规称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
(二)适用范围不同
1.旧规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2.新规只要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可以是各种组合方式。
(三)判断逻辑不同
1.旧规看公司主业;
2.新规看单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主要业务如何判断,通俗地说,一是找各项业务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二是交易的实质和目的是否由主要业务体现;三是附属业务的存在是否必要,是否因主要业务的发生而存在。
(四)特殊规定不同
1.旧规
明确了不属于混合销售的3种情形(都与建筑服务有关):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比如: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新规
明确4类典型混合销售,直接按主业务税率计税,类似情形比照执行:
(1)销售软件 + 安装 / 维护 / 培训→按软件产品税率;
(2)销售活动板房 / 设备 / 钢结构 + 安装→按货物税率;
(3)充换电(售电)+ 更换 / 定位 / 维护→按电力产品税率;
(4)交通工具租赁 + 信息技术服务→按租赁服务税率。
四、官方解读
官方解读:广东税务视频解读文字版本
第一,混合销售的界定更加规范。
增值税法施行后发生混合销售有了更加规范完整的表述。过去判断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主要看公司主业,也就是看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以此判断应该适用什么税率。现在判断规则调整了,增值税法明确应该看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是什么,这意味着税率、征收率怎么选择,得结合应税交易的内容具体进行分析,关键是要找准主要业务。
怎么找主要业务呢?实施条例给了三个放大镜:
一、看各项业务的主地位如何;
二、看交易的核心性质是什么;
三、买卖双方的主要目的在哪。
举个例子,在定制礼服的服务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定制服务。但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礼服才是这项服务的主要目的,商家同时提供设计服务,只是为了使礼服的款式更让消费者满意。因此销售货物就是定制礼服的主要业务,应该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