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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大户更要重视水资源税风险防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霍志远 杨冲

水资源税是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抑制不合理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方面成效显著。

  水资源税是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抑制不合理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方面成效显著。作为用水大户,化工、能源、钢铁、电子、食品饮料、造纸等行业企业,更要重视水资源税风险防控。其中,一些钢铁企业在水资源税推出后,通过强化内部用水管理、配备水循环利用系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等方式优化了水资源税的内部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实际税负。但与此同时,一些税务风险依然存在,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2025年,H钢铁公司为满足生产用水设了3个取用水口。其中,1号地下水井取水口位于厂区北侧,设计取水量150万立方米/年,主要用于高炉冷却系统,水利部门核定年度计划取水量为90万立方米;2号地下水井取水口位于矿区井下,为矿井疏干排水专用井,设计回收利用水量50万立方米/年,核定年度计划30万立方米,回收水主要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清扫及部分生产辅助用水;3号地表水取水口取自某河流支流,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年,核定年度计划80万立方米,主要用于转炉炼钢及连铸工序冷却。H公司按月申报水资源税,安装了经水利部门检定合格的智能计量设施,理论上可实现分取水口、分用途计量。但是,H公司在实际纳税申报中未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引发了税务风险。

  未分类核算,是钢铁企业典型的税务风险。在水资源税申报过程中,H公司未单独列示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部分,而是将2号井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水量与1号井生产用地下水水量合并计量、合并申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据此,H公司虽然在疏干排水中也注重回收利用,但未就回收利用的部分单独计量、申报,无法享受从低确定税额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一般工业用地下水税额,全额缴纳水资源税。

  实务中,不少高耗水、多用途用水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笔者建议,水资源税纳税人在日常核算管理中,应按取水口、取水类型(地表水/地下水)、用水用途(生产/办公/优惠项目)建立专门台账,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尤其是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限额内农业用水等优惠项目,需单独计量、单独列示,为准确申报、享受优惠奠定基础。

  信息不同步,申报与实际脱节,也是钢铁企业的共性税务风险。2025年6月,受市场需求下滑影响,H公司减产20%,其向水利部门申请将地表水取水计划由80万立方米下调至60万立方米,并获得批准。但是,H公司在获批后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更新税源信息,7月—12月纳税申报时,仍按原取水计划(80万立方米)核算申报水资源税,导致申报数据与实际情况脱节,可能存在人为调节申报数据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时,应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第七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更正申报。因此,水资源税纳税人在取水许可证、取水计划、取水口位置等信息变更后,应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变更,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时,首次申报或者变更税源基础信息的纳税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同步更新税源基础信息;享受水资源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需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且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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