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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生态环境法典与绿色税法的衔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侯卓 仝勋伟

生态环境法典将税收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引导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等紧密衔接,突出了税收的调控功能。

  生态环境法典将税收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引导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等紧密衔接,突出了税收的调控功能。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我国公法领域的第一部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

  时代意义:以典立规,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落实的生动写照。

  彰显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意志。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虽然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部分写入宪法,但长期以来没有系统的基础性法律统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领域的各单行法仍显碎片化。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打破了以往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分散、衔接不畅的局面,变单一要素保护为全域统筹协调,是当代中国生态环境治理和法律制度演进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作为公法领域的第一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亦是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战略全局中地位进一步提升的重要表现。

  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以问题为导向,直面与人民群众最贴切的生态环境问题、难题,既涵盖垃圾处理、水源保护等传统症结,又包含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型污染。同时,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压实政府、企业、公民三方主体的法定义务,形成治理合力,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具有独特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式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由此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完善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有了更系统、标准化的指引。此外,在全球生态治理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我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创新生态治理路径,不仅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夯实了制度基础,也为各国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同时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新的有力支撑。

  涉税条款:定位清晰、原则指引、覆盖全面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生态治理实际,将税收调控与环境保护深度融合,其中多个条款涉及税收。具体来看,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涉税条款有如下特色:

  定位清晰,突出税收生态调控功能。生态环境法典围绕“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将税收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引导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法典体系下,绿色税收政策的目标是激励环保行动、约束污染行为、支持生态修复。但与以往单行法律中零散税收条款不同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将税收激励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等制度紧密衔接,如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六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九百九十一条、九百九十三条分别从环保捐赠、污染物征税、新能源提倡、废弃物再回收、资源节约与合理使用等角度,更大范围地将税收与生态保护议题结合,基本涵盖了税收在生态保护中的事前预防引导、事中惩治监管、事后补偿激励功能。这种制度设计下,税收不再仅是单独的政策工具,而是具备一定体系,能更有效地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流程监管。

  原则指引,为绿色税法体系预留空间。税法的技术性较强,且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尊重了这一点。遍览生态环境法典全文,没有直接以明确条文替代现行绿色税法,而是多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如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明确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与现行环保税法、资源税法等绿色税法形成有机衔接,既避免法律冲突,又不越俎代庖,从而为后续的政策完善预留了空间。

  覆盖全面,构建全链条税收激励体系。以往的生态环境法律中或缺失税收条款,或税收政策覆盖范围狭窄,多集中于单一环节或单一领域,难以形成全方位的引导。生态环境法典肯定税收的调控功能,明确税收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的涉税条款覆盖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等多个领域,使税收政策能够更大范围覆盖生态治理,更大限度激发经营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更广泛的税收激励效应。

  衔接路径:协同发力,完善生态法治保障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领性法律,有必要重视其与环保税法、资源税法等绿色税法的衔接。

  强化立法衔接,完善绿色税收法律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将进一步提升,而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理应为生态环境法典目标的实现提供相应支撑。在税法领域,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当前,我国尚未完成全部税种的立法工作。借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契机,可同步推进绿色税法的立法完善。具体而言,一方面将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税收激励约束等原则性规定,细化为绿色税法中的具体条款,明确相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计算标准、申报流程,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所涉及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从税收技术层面探讨如何优化现有税种,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对税收制度提出的新需求,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与绿色税法的制度协同。

  优化征管衔接,提升绿色税收实施效能。征管衔接是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与绿色税法协同发力的关键。从整体政府的视角看,各部门协同推进,方可发挥税收在生态建设中的调控作用。2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签署《深化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协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两部门协作,持续用税收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未来应持续拓展合作空间,延伸协作路径,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各部门在信息共享、征管服务、常态复核、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共同指导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协作机制。

  加强宣传衔接,树牢全民生态法治理念。生态环境法典和绿色税法协同实施,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守法共识。应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和绿色税法的宣传,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解读其中的税收条款,宣传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让经营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企业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弘扬企业家精神,履行环保责任。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普法讲座、文化长廊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生态法治和绿色税收知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人人关心生态、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的良性循环。

  (作者:侯卓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仝勋伟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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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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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宣传衔接,树牢全民生态法治理念。生态环境法典和绿色税法协同实施,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守法共识。应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和绿色税法的宣传,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解读其中的税收条款,宣传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让经营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企业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弘扬企业家精神,履行环保责任。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普法讲座、文化长廊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生态法治和绿色税收知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人人关心生态、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的良性循环。

  (作者:侯卓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仝勋伟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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