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声称,该企业的缓凝剂产品配方特殊,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加入大量食品级白糖,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性能才能达到最佳。事实果真如此吗?
企业负责人声称,该企业的缓凝剂产品配方特殊,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加入大量食品级白糖,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性能才能达到最佳。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化工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针对企业违法情况,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涉案税费款正在追缴中。
疑点重重的白糖采购业务
2025年1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上级传来的涉税疑点线索。线索显示,辖区内一家名为F科技公司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异常,业务真实性存疑,具有逃避纳税违法嫌疑。
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立刻组织检查人员,对F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依托征管软件、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信息化工具,调取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各税种纳税申报表,以及上下游发票信息和生产经营数据等,进行针对性初步核查和案头分析。
F科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李某,主要从事混凝土缓凝剂、外加剂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申报信息显示,该企业年均销售收入为900万元,年销售混凝土缓凝剂、外加剂等产品4000余吨。从申报数据看,近几年来,该企业虽然年销售收入近千万元,但申报缴纳的税款数额并不高。
检查人员综合F科技公司所在行业的涉税指标,结合企业申报数据对其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
检查人员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进行仔细分析。他们发现,在2022年至2024年间,F科技公司曾从云南省相关制糖企业采购大量白糖,因此取得相关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白糖的进项发票共82份,涉及金额高达2992.5万元,对应白糖数量达6172.4吨。
检查人员通过外部网络平台等渠道查询获悉,生产工艺的原因,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混凝土缓凝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少量白糖作为缓凝辅料,在此过程中行业企业一般使用的是成本较低的工业级白糖。
但从企业发票数据和申报信息看,F科技公司从云南采购的白糖不仅是成本较高的食品级白糖,而且其采购量在同期生产原料结构中占比竟然高达50.6%,远高于行业惯常使用比例。
此外,检查人员了解到,按照行业惯例,白糖一般均由采购方负责运输事宜。但是,F科技公司同期入账的运输费用发票却仅有2万多元,与其白糖采购数量并不匹配。
综合线索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核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F科技公司采购白糖业务疑点突出,企业具有虚增进项、逃避纳税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生产工艺核查戳穿谎言
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情况,检查组决定对F科技公司实施现场检查,通过实地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核查企业财务核算资料以进一步寻找相关线索和证据。
按照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到企业财务部门依法调取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资料进行仔细核查,但收获寥寥。该企业账簿资料记载的营业状况、生产经营数据等与申报信息完全一致,从中并未发现明显异常。
当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办公电脑中的企业电子经营数据以便进行核查时,企业财务负责人张某表示,由于管理使用不当,财务部门电脑硬盘前段时间损坏,企业以往的电子经营数据由于未备份已经丢失,无法提供。
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企业为何采购大量食品级白糖的问题,该企业负责人李某表示,企业缓凝剂产品的配方比较特殊,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大量食品级白糖,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才能达到最佳性能。李某称,企业所采购的白糖均已全部用于缓凝剂生产,虽然成本有些高,但由于公司同时还生产其他产品,综合核算下来企业尚未出现亏损。
现场核查未达预期。账簿资料“完美无瑕”、电子数据“意外丢失”……现场核查中企业显现的种种状况,进一步加大了检查人员对企业采购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为查证李某所称“配方特殊需大量食品级白糖”是否属实,检查人员赴当地行业协会走访行业专业人士,了解混凝土缓凝剂产品的生产标准、工艺特点。此外,还对当地2家同类行业的生产情况和白糖添加使用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混凝土缓凝剂生产过程中,白糖作为辅料,其添加比例有严格技术要求,其在所有原材料中占比不能超过2%,如果超过这个比例,产品质量就会不达标,使用时就会导致混凝土凝固时间大幅延长,甚至无法凝固的情况。
不仅如此,经营成本的原因,行业内生产普遍使用单价约3500元/吨的工业级白糖,但F科技公司却大量采购单价为5000元/吨的食品级白糖用于生产,这一行为也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
核查结果显示,李某提供的产品生产情况并不属实,F科技公司大量采购食品级白糖的行为具有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大嫌疑。
上游调查发现真实提货人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针对企业进项疑点,检查组决定对企业采购白糖业务的资金流和业务流实施进一步调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F科技公司对公账户及企业负责人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等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分析,很快发现了异常:检查期内每次从云南大量采购白糖前,李某的银行账户均会收到名为王某、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的资金,随后这笔资金会被转入F科技公司对公账户,然后转账支付给云南的制糖企业。
经核查,王某、刘某并非F科技公司人员,与企业负责人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也非亲属关系。资金核查显示,涉案企业采购白糖的资金,似乎并非其自有资金。
检查组在梳理核查李某和张某个人银行资金流水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意外发现:李某银行账户曾收到过盘州市M建材公司和H工程公司汇入的资金共890万元,从这些汇款的备注信息为“货款”或“材料款”的情况看,似乎是两家企业支付给李某的产品销售款。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组决定根据资金流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兵分两路对涉案企业购糖业务和两家企业付款业务的状况进行外调核查。
一路检查人员赴盘州市,调取M建材公司、H工程公司的账簿凭证、付款记录及货物验收单据等进行核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的确向F科技公司采购了外加剂等产品,货物已实际交付并使用,两家企业向李某账户支付的890万元资金为F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款,但这些销售收入企业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
另一路检查人员赶赴云南,对涉案企业白糖采购业务真实性实施调查。他们逐一调查向F科技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11家制糖企业,调取核查购销合同、提货单据、出库记录、发票开具台账等资料,并逐一询问了企业负责人、销售专员、仓库管理员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受调各制糖企业虽与F科技公司签订白糖书面购销合同,也收到了F科技公司账户汇来的货款,但制糖企业收到货款后,根据F科技公司出具的《提货委托书》,均将白糖货物提供给指定的提货人。
制糖企业提供的《提货委托书》《出库单》显示,提货人均为云南当地从事白糖经营活动的商户。检查人员随即对提货的23家商户进行调查,受调查商户负责人均表示:他们从未听说过F科技公司,与其也无任何业务往来。受调商户负责人称,采购这些白糖,均是由王某、刘某“牵线”。王某、刘某宣称,可以用优惠价从制糖企业买到白糖,于是他们就向两人支付了购糖款,并按照王某、刘某的安排,随后到制糖企业完成提货。
核查结果证实,F科技公司接受的大量品名为白糖的进项发票,其相关资金流、业务流不符,企业并未实际取得与发票相关的白糖并用于生产,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违法行为。
完成核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依法约谈了企业负责人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李某最终承认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隐匿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
经查,F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与王某、刘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88.29万元。同时,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00.88万元。第一稽查局依法将F科技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税案评析
抓住生产特点,找准监控重点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张永康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隐匿产品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通过虚增进项税额和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涉案企业产品生产特点,聚焦企业白糖采购呈现出的反常疑点,通过走访行业专业人士核实生产技术标准、核查采购业务资金流、外调上游开票企业核实货物流向等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核查措施,戳穿了企业人员“生产配方特殊”的谎言,最终将企业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通过“票货分离”方式虚增进项税额,同时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情况查得水落石出。
本案涉案企业的违法手段具有一定代表性。以案为鉴,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监管,以防范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税款流失。
针对化工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配比相对固定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可与工信部门、行业协会等加强协作,获取辖区内主要化工企业产品的单位产成品物料消耗定额、产品原材料配比等数据,录入税源管理档案。在此基础上,设定相关参数指标构建化工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关部门利用税务大数据技术,综合企业申报数据、进销项发票信息和生产经营数据,结合企业物料消耗定额、产品原材料配比等指标,定期对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实施税收分析,如发现企业存在原材料成本占比异常、物料消耗与生产工艺不符、运费与原料采购量不匹配等情况,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提醒税源管理人员采取约谈企业人员、现场核查等征管措施,对预警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评估,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进项逃避纳税违法行为。

逾百份发票业务流、资金流完全不符——核查结果显示,涉案企业从上游10户企业取得的工程费用发票皆为虚开发票。不仅如此,在核查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了新状况……
企业负责人声称,该企业的缓凝剂产品配方特殊,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加入大量食品级白糖,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性能才能达到最佳。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化工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针对企业违法情况,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涉案税费款正在追缴中。
疑点重重的白糖采购业务
2025年1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上级传来的涉税疑点线索。线索显示,辖区内一家名为F科技公司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异常,业务真实性存疑,具有逃避纳税违法嫌疑。
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立刻组织检查人员,对F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依托征管软件、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信息化工具,调取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各税种纳税申报表,以及上下游发票信息和生产经营数据等,进行针对性初步核查和案头分析。
F科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李某,主要从事混凝土缓凝剂、外加剂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申报信息显示,该企业年均销售收入为900万元,年销售混凝土缓凝剂、外加剂等产品4000余吨。从申报数据看,近几年来,该企业虽然年销售收入近千万元,但申报缴纳的税款数额并不高。
检查人员综合F科技公司所在行业的涉税指标,结合企业申报数据对其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
检查人员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进行仔细分析。他们发现,在2022年至2024年间,F科技公司曾从云南省相关制糖企业采购大量白糖,因此取得相关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白糖的进项发票共82份,涉及金额高达2992.5万元,对应白糖数量达6172.4吨。
检查人员通过外部网络平台等渠道查询获悉,生产工艺的原因,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混凝土缓凝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少量白糖作为缓凝辅料,在此过程中行业企业一般使用的是成本较低的工业级白糖。
但从企业发票数据和申报信息看,F科技公司从云南采购的白糖不仅是成本较高的食品级白糖,而且其采购量在同期生产原料结构中占比竟然高达50.6%,远高于行业惯常使用比例。
此外,检查人员了解到,按照行业惯例,白糖一般均由采购方负责运输事宜。但是,F科技公司同期入账的运输费用发票却仅有2万多元,与其白糖采购数量并不匹配。
综合线索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核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F科技公司采购白糖业务疑点突出,企业具有虚增进项、逃避纳税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生产工艺核查戳穿谎言
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情况,检查组决定对F科技公司实施现场检查,通过实地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核查企业财务核算资料以进一步寻找相关线索和证据。
按照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到企业财务部门依法调取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资料进行仔细核查,但收获寥寥。该企业账簿资料记载的营业状况、生产经营数据等与申报信息完全一致,从中并未发现明显异常。
当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办公电脑中的企业电子经营数据以便进行核查时,企业财务负责人张某表示,由于管理使用不当,财务部门电脑硬盘前段时间损坏,企业以往的电子经营数据由于未备份已经丢失,无法提供。
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企业为何采购大量食品级白糖的问题,该企业负责人李某表示,企业缓凝剂产品的配方比较特殊,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大量食品级白糖,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才能达到最佳性能。李某称,企业所采购的白糖均已全部用于缓凝剂生产,虽然成本有些高,但由于公司同时还生产其他产品,综合核算下来企业尚未出现亏损。
现场核查未达预期。账簿资料“完美无瑕”、电子数据“意外丢失”……现场核查中企业显现的种种状况,进一步加大了检查人员对企业采购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为查证李某所称“配方特殊需大量食品级白糖”是否属实,检查人员赴当地行业协会走访行业专业人士,了解混凝土缓凝剂产品的生产标准、工艺特点。此外,还对当地2家同类行业的生产情况和白糖添加使用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混凝土缓凝剂生产过程中,白糖作为辅料,其添加比例有严格技术要求,其在所有原材料中占比不能超过2%,如果超过这个比例,产品质量就会不达标,使用时就会导致混凝土凝固时间大幅延长,甚至无法凝固的情况。
不仅如此,经营成本的原因,行业内生产普遍使用单价约3500元/吨的工业级白糖,但F科技公司却大量采购单价为5000元/吨的食品级白糖用于生产,这一行为也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
核查结果显示,李某提供的产品生产情况并不属实,F科技公司大量采购食品级白糖的行为具有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大嫌疑。
上游调查发现真实提货人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针对企业进项疑点,检查组决定对企业采购白糖业务的资金流和业务流实施进一步调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F科技公司对公账户及企业负责人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等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分析,很快发现了异常:检查期内每次从云南大量采购白糖前,李某的银行账户均会收到名为王某、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的资金,随后这笔资金会被转入F科技公司对公账户,然后转账支付给云南的制糖企业。
经核查,王某、刘某并非F科技公司人员,与企业负责人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也非亲属关系。资金核查显示,涉案企业采购白糖的资金,似乎并非其自有资金。
检查组在梳理核查李某和张某个人银行资金流水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意外发现:李某银行账户曾收到过盘州市M建材公司和H工程公司汇入的资金共890万元,从这些汇款的备注信息为“货款”或“材料款”的情况看,似乎是两家企业支付给李某的产品销售款。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组决定根据资金流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兵分两路对涉案企业购糖业务和两家企业付款业务的状况进行外调核查。
一路检查人员赴盘州市,调取M建材公司、H工程公司的账簿凭证、付款记录及货物验收单据等进行核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的确向F科技公司采购了外加剂等产品,货物已实际交付并使用,两家企业向李某账户支付的890万元资金为F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款,但这些销售收入企业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
另一路检查人员赶赴云南,对涉案企业白糖采购业务真实性实施调查。他们逐一调查向F科技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11家制糖企业,调取核查购销合同、提货单据、出库记录、发票开具台账等资料,并逐一询问了企业负责人、销售专员、仓库管理员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受调各制糖企业虽与F科技公司签订白糖书面购销合同,也收到了F科技公司账户汇来的货款,但制糖企业收到货款后,根据F科技公司出具的《提货委托书》,均将白糖货物提供给指定的提货人。
制糖企业提供的《提货委托书》《出库单》显示,提货人均为云南当地从事白糖经营活动的商户。检查人员随即对提货的23家商户进行调查,受调查商户负责人均表示:他们从未听说过F科技公司,与其也无任何业务往来。受调商户负责人称,采购这些白糖,均是由王某、刘某“牵线”。王某、刘某宣称,可以用优惠价从制糖企业买到白糖,于是他们就向两人支付了购糖款,并按照王某、刘某的安排,随后到制糖企业完成提货。
核查结果证实,F科技公司接受的大量品名为白糖的进项发票,其相关资金流、业务流不符,企业并未实际取得与发票相关的白糖并用于生产,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违法行为。
完成核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依法约谈了企业负责人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李某最终承认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隐匿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
经查,F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与王某、刘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88.29万元。同时,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00.88万元。第一稽查局依法将F科技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税案评析
抓住生产特点,找准监控重点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张永康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隐匿产品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通过虚增进项税额和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涉案企业产品生产特点,聚焦企业白糖采购呈现出的反常疑点,通过走访行业专业人士核实生产技术标准、核查采购业务资金流、外调上游开票企业核实货物流向等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核查措施,戳穿了企业人员“生产配方特殊”的谎言,最终将企业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通过“票货分离”方式虚增进项税额,同时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情况查得水落石出。
本案涉案企业的违法手段具有一定代表性。以案为鉴,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监管,以防范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税款流失。
针对化工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配比相对固定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可与工信部门、行业协会等加强协作,获取辖区内主要化工企业产品的单位产成品物料消耗定额、产品原材料配比等数据,录入税源管理档案。在此基础上,设定相关参数指标构建化工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关部门利用税务大数据技术,综合企业申报数据、进销项发票信息和生产经营数据,结合企业物料消耗定额、产品原材料配比等指标,定期对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实施税收分析,如发现企业存在原材料成本占比异常、物料消耗与生产工艺不符、运费与原料采购量不匹配等情况,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提醒税源管理人员采取约谈企业人员、现场核查等征管措施,对预警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评估,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进项逃避纳税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