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也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税务行政领域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往往忽略了合理行政的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超出了征收税款的必要限度。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条例》从原来的7章66条,增至8章77条,现就三点变化对税务行政复议产生的影响,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是强调复议机关应当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税务案件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诸多涉税争议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疑难性的特点,实践中,税企双方对事实认定、法律理解存在重大争议,导致税务行政案件久拖不决,既耗费行政与企业成本,也不利于优化市场经济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加强调解工作,通过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能够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平衡好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之间关系。
二是锚定依法行政要求,倒逼税务机关规范合理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也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税务行政领域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往往忽略了合理行政的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超出了征收税款的必要限度。此次《条例》不仅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一并说明理由,还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将违背行政管理目的、超过必要限度等界定为内容不适当的情形。这有助于倒逼税务机关将合理性纳入行政行为考量,在合法合理课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审慎行使裁量权,避免不当执法对纳税人造成毁灭性影响。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和提级审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过去,实践中对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取消高新资格的行政行为,如何管辖存有疑问,是向省政府复议,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复议决定出现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此次《条例》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解决了实践难题。此外,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属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情形、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不少税务案件类型符合提级审理的情形,这为纳税人请求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6年5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5件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典型案例。针对遗产管理人包括哪些主体、指定遗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什么法定程序、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等问题,最高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6年1月2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持续强化重点领域税收监管,依法严查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以及成品油、医美等行业偷逃税行为;深入整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与“开票经济”乱象。该表述为判定2026年税务稽查重点的最高权威依据…
将注册空壳公司实施虚开、骗领政府奖补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与税务部门紧密协作,开展精准研判、依法严厉打击,2025年以来,共发起集群战役79起,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移民局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八条措施,加力优化离境退税,进一步便利和扩大入境消费。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条例》从原来的7章66条,增至8章77条,现就三点变化对税务行政复议产生的影响,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是强调复议机关应当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税务案件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诸多涉税争议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疑难性的特点,实践中,税企双方对事实认定、法律理解存在重大争议,导致税务行政案件久拖不决,既耗费行政与企业成本,也不利于优化市场经济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加强调解工作,通过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能够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平衡好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之间关系。
二是锚定依法行政要求,倒逼税务机关规范合理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也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税务行政领域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往往忽略了合理行政的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超出了征收税款的必要限度。此次《条例》不仅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一并说明理由,还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将违背行政管理目的、超过必要限度等界定为内容不适当的情形。这有助于倒逼税务机关将合理性纳入行政行为考量,在合法合理课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审慎行使裁量权,避免不当执法对纳税人造成毁灭性影响。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和提级审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过去,实践中对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取消高新资格的行政行为,如何管辖存有疑问,是向省政府复议,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复议决定出现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此次《条例》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解决了实践难题。此外,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属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情形、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不少税务案件类型符合提级审理的情形,这为纳税人请求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