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
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
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
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
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国家发改委:四方面落实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工作
6月2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答记者问
记者:
近日,国常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抓好落实,更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超: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立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让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信用修复制度,也是给失信主体提供改错自新的机会,从而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对于《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统一、一个规范”。
第一,统一接收。针对部门多头公示失信信息、多头接收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造成“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置入口统一接收各类信用修复申请,再推送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第二,统一反馈。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深度联通和信息共享,让信用数据多流动、让信用主体少跑腿。信用修复后,由“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统一反馈给申请人,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便利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
第三,统一分类。针对此前失信行为种类复杂、对公示期限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实施方案》统一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修复条件与失信主体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做到轻重适度、过惩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给轻微失信者宽容处理。
第四,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针对一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将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就规定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个人养老金并缴费后,不但能抵扣个税,资金账户里的钱还能用来购买符合规定的投资产品。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按照领取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本金和投资收益。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首次要求抖音、京东、美团等平台企业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数据,标志着平台经济进入“数据控税”阶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
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
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
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
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国家发改委:四方面落实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工作
6月2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答记者问
记者:
近日,国常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抓好落实,更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超: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立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让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信用修复制度,也是给失信主体提供改错自新的机会,从而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对于《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统一、一个规范”。
第一,统一接收。针对部门多头公示失信信息、多头接收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造成“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置入口统一接收各类信用修复申请,再推送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第二,统一反馈。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深度联通和信息共享,让信用数据多流动、让信用主体少跑腿。信用修复后,由“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统一反馈给申请人,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便利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
第三,统一分类。针对此前失信行为种类复杂、对公示期限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实施方案》统一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修复条件与失信主体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做到轻重适度、过惩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给轻微失信者宽容处理。
第四,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针对一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将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