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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适用于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有助于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

  公司作为市场最活跃的“细胞”,不仅有创设与经营的问题,也会面临优胜劣汰后的市场退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办法》在充分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流程,完善公司退出制度,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着力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什么样的公司符合强制注销条件?

  《办法》适用于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有助于及时清理实际上已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对于商业银行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公司,因其行业特殊、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强制注销公司具体如何操作?

  《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流程,明确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司登记机关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公司,公司自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营业执照作废。

  《办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税务、人社等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强制注销是否等于责任清零?

  《办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关系方面,明确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原公司股东依然要依法承担原有的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防范假借强制注销程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在救济途径方面,明确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涉案、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的情形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恢复公司登记;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助于释放大量的公司名称等市场资源,有效节约行政监管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有助于实现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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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公司符合强制注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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