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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旭红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加强消费地原则的落实。我国自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初步构建了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的增值税框架,通过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出口。2024年颁布的增值税法规定,当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时即产生纳税义务。用“消费地”替代传统的“劳务发生地”标准,更适应数字化交易特征,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消费地原则。后续在制定增值税实施条例时,需要重点考虑境内和跨境增值税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二是强化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实体向境内个人销售服务时,应遵循与向境内实体提供服务相同的增值税征收规则,即由购买方承担扣缴税款的责任。但是,鉴于个人消费者主动纳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企业面向消费者(B2C)跨境服务交易模式有效征税面临很大挑战。为此,对于依托数字平台开展的交易,应明确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将跨境B2C服务中涉及的数字平台直接视为纳税主体。近日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数字平台征管问题比境内平台更为复杂,其中还涉及信息报送跨境、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有必要对跨境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三是完善购买方代扣代缴和境内代理人申报制度。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跨境服务贸易往往较为复杂,购买方为大量的境内个人,购买方和境外机构配合履行扣缴义务并不现实。因此,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不失为一种可行方式。

  四是加强跨境税收协作。应在增值税领域加强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建立跨境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规则透明、执行高效的全球增值税协调体系,为数字经济下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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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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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强化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实体向境内个人销售服务时,应遵循与向境内实体提供服务相同的增值税征收规则,即由购买方承担扣缴税款的责任。但是,鉴于个人消费者主动纳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企业面向消费者(B2C)跨境服务交易模式有效征税面临很大挑战。为此,对于依托数字平台开展的交易,应明确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将跨境B2C服务中涉及的数字平台直接视为纳税主体。近日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数字平台征管问题比境内平台更为复杂,其中还涉及信息报送跨境、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有必要对跨境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三是完善购买方代扣代缴和境内代理人申报制度。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跨境服务贸易往往较为复杂,购买方为大量的境内个人,购买方和境外机构配合履行扣缴义务并不现实。因此,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不失为一种可行方式。

  四是加强跨境税收协作。应在增值税领域加强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建立跨境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规则透明、执行高效的全球增值税协调体系,为数字经济下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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