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6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长期资产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一个新概念,其进项税的抵扣,相对复杂,《实施条例》作出与之前不完全相同的的原则规定,《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简称15号公告)又做了具体的规定。本文基于《实施条例》与15号公告的规定,介绍如下有关问题:
一、长期资产定义及“取得”方式?
(一)如何理解长期资产?
《实施条例》第25条,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统称长期资产。
如何界定固定资产?
《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给无形资产、不动产下了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如何理解“长期”?
因为对固定资产的要求,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无形资产与不动产,也应按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掌握。
(二)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15号公告第2条明确了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
“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
但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租入的长期资产,一般是逐年支付租金,如果混用,按照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一般方式,不再赘述。
二、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方式
长期资产进项税的抵扣,符合增值税关于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规定,但因其“长期”的特点,15号公告作出若干特殊规定。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全部抵扣
根据15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如果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是关于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规定。
(二)专用于五类项目:进项税全部不得抵扣
根据15号公告第6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也是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
(三)混用:按照500万标准区别对待
《实施条例》第25条,按照原值500万的标准,对混用的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做了不同规定。
1、如何理解混用的长期资产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
2、原值不超过500万的混用长期资产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与之前的规定,是相同的。
如何理解“单项长期资产”?应该是按照会计准则,单独确认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
3、原值超过500万的混用长期资产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4、原值超过500万的两种情况
根据15号公告第9条,原值超过500万,分两种情况:
(1)非因资本化改造超过500万
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取得的,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因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对2025年底之前取得长期资产,按照之前的规定,不再调整,不倒后账。但如果因改造,导致原值超过500万,则与改造支出有关的进项税,需要调整。从逻辑上讲,如果资产原值已经超过500万,则只要改造,不管改造支出多少,有关的进项税,都属于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5、如何理解原值和资本化改造?
15号公告第11条规定: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三、长期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扣减(转出)
(一)出现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扣减?
根据15号公告第7条,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发生《实施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扣减。
(二)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三)如何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转出时间
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
2、如何转出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长期资产进项税由不得抵扣到可以抵扣
根据15号公告第8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如果开始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没有抵扣进项税,但以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则又可以抵扣进项税。
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进项税,是全部都可以抵扣,还是抵扣后分期调整?
尽管15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但还是应按照500万的标准,确定是全部抵扣,还是适用混用长期资产进项税分期调整方法。
五、混用长期资产进项税分期调整方法
根据15号公告第14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的调整基数
所谓当年的调整基数,就是已经抵扣的混用长期资产全部进项税,有多少,是在当年不得抵扣的,需要在次年1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也就是根据混用长期资产已经抵扣的全部进项税,与当年混用月份数和全部可使用月份数比例的乘积,类似计提折旧的方法。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两种不同的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
基于调整基数,再计算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但计算方法不同。
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按照长期资产的折旧比例计算。因为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不好确认收入,只能按照折旧比例。
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按照收入比例计算。因为这三类有收入,可按照收入比例计算。
(三)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是一年计算一次,还是每个纳税申报期,都要计算?
应该是一年计算一次。
(四)与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应该是归属于混用长期资产的销售额,不应包括归属于专用一般计税或免税项目资产的销售额。
(五)计算当年不得抵扣进项税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当年全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如何处理?
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纳税人后取得发票怎么办?
如果纳税人2026年1月1日取得长期资产,并已经投入使用,而且是混用的,一直到2027年7月1日,才取得专用发票,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
15号公告第22条规定:
“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2028年1月,计算2026年、2027年两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并自2028年1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六、长期资产调整年限及起算时间
15号公告第17条,规定了不同长期资产的调整年限及起算时间。
(一)长期资产调整年限
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3、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二)长期资产调整年限起算时间
1、26年后取得的长期资产
纳税人26年1月1日后取得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2、26年前取得的长期资产
纳税人26年前取得的长期资产,如果因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3、调整年限的停止与恢复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调整年限停止计算,也就不用再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调整年限的结束与重新开始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结束后,如果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七、长期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管理
(一)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
15号公告第20条规定: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第7条,是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再按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因此,纳税人处置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按照规定,可不计算销项税,则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第8条,是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转用于应税项目,可根据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所以,纳税人处置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按照规定,应计算销项税,则可再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二)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
15号公告第21条第1款规定: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举例如下:
A公司一项设备原值是100万,进项税是13万,购进时,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全部没有抵扣。后来A公司转让该设备的某个部件,此时设备净值率为40%,部件账面原值是20万,账面净值为8万元,部件不含税作价10万元,适用13%销项税,确认1.3万元销项税,则可计算与零部件有关的可抵扣进项税:
20*13%*40%=1.04万元
(三)部分处置分期调整单项长期资产
15号公告第21条第2款规定: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B公司2026年1月1日购进混用的设备长期资产,原值600万,进项税是78万,已经全部抵扣,调整年限是5年,每年的进项税调整基数是15.6万元。
如果2027年1月1日,B公司将设备账面原值20万的部件,作价30万销售,确认了3.9万的销项税额,则B公司每年的进项税调整基数变为:
(78-78*11/(5*12)-20*0.13/60*49)/4=15.40万元。
八、长期资产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是凭证管理要求
15号公告第3条,要求纳税人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纳税人应当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长期资产进项税的处理,是一项新的规定,也比较复杂,有混用长期资产的纳税人,应高度重视,避免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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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一个新概念,其进项税的抵扣,相对复杂,《实施条例》作出与之前不完全相同的的原则规定,《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简称15号公告)又做了具体的规定。本文基于《实施条例》与15号公告的规定,介绍如下有关问题:
一、长期资产定义及“取得”方式?
(一)如何理解长期资产?
《实施条例》第25条,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统称长期资产。
如何界定固定资产?
《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给无形资产、不动产下了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如何理解“长期”?
因为对固定资产的要求,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无形资产与不动产,也应按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掌握。
(二)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15号公告第2条明确了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
“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
但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租入的长期资产,一般是逐年支付租金,如果混用,按照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一般方式,不再赘述。
二、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方式
长期资产进项税的抵扣,符合增值税关于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规定,但因其“长期”的特点,15号公告作出若干特殊规定。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全部抵扣
根据15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如果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是关于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规定。
(二)专用于五类项目:进项税全部不得抵扣
根据15号公告第6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也是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
(三)混用:按照500万标准区别对待
《实施条例》第25条,按照原值500万的标准,对混用的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做了不同规定。
1、如何理解混用的长期资产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
2、原值不超过500万的混用长期资产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与之前的规定,是相同的。
如何理解“单项长期资产”?应该是按照会计准则,单独确认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
3、原值超过500万的混用长期资产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4、原值超过500万的两种情况
根据15号公告第9条,原值超过500万,分两种情况:
(1)非因资本化改造超过500万
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取得的,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因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对2025年底之前取得长期资产,按照之前的规定,不再调整,不倒后账。但如果因改造,导致原值超过500万,则与改造支出有关的进项税,需要调整。从逻辑上讲,如果资产原值已经超过500万,则只要改造,不管改造支出多少,有关的进项税,都属于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5、如何理解原值和资本化改造?
15号公告第11条规定: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三、长期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扣减(转出)
(一)出现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扣减?
根据15号公告第7条,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发生《实施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扣减。
(二)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三)如何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转出时间
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
2、如何转出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长期资产进项税由不得抵扣到可以抵扣
根据15号公告第8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如果开始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没有抵扣进项税,但以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则又可以抵扣进项税。
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进项税,是全部都可以抵扣,还是抵扣后分期调整?
尽管15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但还是应按照500万的标准,确定是全部抵扣,还是适用混用长期资产进项税分期调整方法。
五、混用长期资产进项税分期调整方法
根据15号公告第14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的调整基数
所谓当年的调整基数,就是已经抵扣的混用长期资产全部进项税,有多少,是在当年不得抵扣的,需要在次年1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也就是根据混用长期资产已经抵扣的全部进项税,与当年混用月份数和全部可使用月份数比例的乘积,类似计提折旧的方法。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二)两种不同的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
基于调整基数,再计算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但计算方法不同。
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按照长期资产的折旧比例计算。因为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不好确认收入,只能按照折旧比例。
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按照收入比例计算。因为这三类有收入,可按照收入比例计算。
(三)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是一年计算一次,还是每个纳税申报期,都要计算?
应该是一年计算一次。
(四)与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应该是归属于混用长期资产的销售额,不应包括归属于专用一般计税或免税项目资产的销售额。
(五)计算当年不得抵扣进项税
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当年全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如何处理?
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纳税人后取得发票怎么办?
如果纳税人2026年1月1日取得长期资产,并已经投入使用,而且是混用的,一直到2027年7月1日,才取得专用发票,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
15号公告第22条规定:
“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2028年1月,计算2026年、2027年两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并自2028年1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六、长期资产调整年限及起算时间
15号公告第17条,规定了不同长期资产的调整年限及起算时间。
(一)长期资产调整年限
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3、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二)长期资产调整年限起算时间
1、26年后取得的长期资产
纳税人26年1月1日后取得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2、26年前取得的长期资产
纳税人26年前取得的长期资产,如果因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3、调整年限的停止与恢复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调整年限停止计算,也就不用再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调整年限的结束与重新开始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结束后,如果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七、长期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管理
(一)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
15号公告第20条规定: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第7条,是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再按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因此,纳税人处置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按照规定,可不计算销项税,则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第8条,是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转用于应税项目,可根据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所以,纳税人处置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长期资产,如果按照规定,应计算销项税,则可再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二)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
15号公告第21条第1款规定: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举例如下:
A公司一项设备原值是100万,进项税是13万,购进时,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全部没有抵扣。后来A公司转让该设备的某个部件,此时设备净值率为40%,部件账面原值是20万,账面净值为8万元,部件不含税作价10万元,适用13%销项税,确认1.3万元销项税,则可计算与零部件有关的可抵扣进项税:
20*13%*40%=1.04万元
(三)部分处置分期调整单项长期资产
15号公告第21条第2款规定: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B公司2026年1月1日购进混用的设备长期资产,原值600万,进项税是78万,已经全部抵扣,调整年限是5年,每年的进项税调整基数是15.6万元。
如果2027年1月1日,B公司将设备账面原值20万的部件,作价30万销售,确认了3.9万的销项税额,则B公司每年的进项税调整基数变为:
(78-78*11/(5*12)-20*0.13/60*49)/4=15.40万元。
八、长期资产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是凭证管理要求
15号公告第3条,要求纳税人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纳税人应当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长期资产进项税的处理,是一项新的规定,也比较复杂,有混用长期资产的纳税人,应高度重视,避免增值税风险。






